除了公文的法定作者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假冒机关或组织的名义擅自制发公文。对于伪造公文者,要依法治罪。鉴于公文的这种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r> (二)公文必须是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br> 公共管理涉及的范围很广,凡是处理公共事务或集体事务,都属于公共管理活动。公文只有在管理活动中才能产生并使用,没有公共的或集体的管理活动也就不会产生和使用公文。也只有在公共的或集体的管理活动中形成并使用的公文才具有法定效力。<br> 公文的法定效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管理活动的终结而失去现行效用。失去现行效用的公文会作为档案保存起来,仍会在今后的管理活动中起到查考利用的作用。<br> (三)公文必须是按照统一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的具有规范体式的信息载体<br> 公文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统一的规范体式。公文既然是行使管理职能的,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的规范。如果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都有自行规定的公文体式,那么必然影响公文的严肃性和业务处理的效率。<br> 公文的规范体式即国家公文的法定格式,它是由国家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公布,并要求所有的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照此执行”。公文的体式包括公文的文体、结构、格式和语言。体式既包括文体的规定性,也包括格式的规定性。<br> 如果一个单位的公文不遵守规定的格式,自行其是,就会影响公文的执行效力,甚至根本就没有法定效力。<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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