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加速建立,尽快构建和完善与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在逐步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中,必须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出发,充分考虑诸方面因素和条件,摆正和处理好其间的多重关系,全面、综合、渐进地推进社会保障建设,以保证其积极、稳妥、健康地向前发展。
从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发展轨迹及其趋势来看,从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总体设计方案及其目标来看,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成绩与问题来看,我认为,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应当充分注意摆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城与乡的关系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城乡社会保障不可能走完全一体化、一致化的路,而必须从城乡的现状和特点出发,宏观上整体设计,统一规划;微观上城乡有别,各成体系;操作上城乡并重,同步推进。在理解和把握整体设计、统一规划和城乡有别、各成体系的关系上,要把城乡社会保障建设有机地统一起来,而不是截然割裂开来,更不能重城轻乡、厚城薄乡、先城后乡。否则,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城乡两翼中的一翼就会失去支撑,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失衡现象,也就无法协调、均衡、健康地发展。完全可以说,如果忽略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充分发育、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建设,肯定是失策的、失败的。因此,当前尤其要注意解决事实上已经不同程度存在的重城轻乡的倾向,把农村和十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摆上与城市和职工、居民社会保障同等重要的位置,使本来基础就差、起点就低、起步就晚、发展就慢的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同步发展,齐头并进,扭转其长期以来的滞后局面,避免城乡社会保障在推进过程中出观新的不平衡,拉开更大的差距;避免农村社会保障在经济发展中慢半拍,走弯路,走回头路。
——传统与新型的关系
通过近五十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基本上初成体系,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并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明显带有历史的烙印和时代的局限性,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并且正在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建立现代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已成为必然选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摆正和处理好传统社会保障与现代新型社会保障的关系。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传统社会保障中的一些被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正确的、优秀的东西,并加以巩固、完善、提高,保持其法规、政策、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如传统的优待抚恤制度、五保供养制度等。另一方面,要敢于突破和改革,打破一些传统模式和旧的框框,有些领域和方面还要勇于另起炉灶,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新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如改革传统的救灾救济制度,在救灾中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在救济中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之法规化、制度化、规范化,克服其无序性、随意性。如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总之,要从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既尽可能保持传统社会保障的优势方面,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又要改革创新,新旧结合,传统与现代有机嫁接,取长补短,进而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
——统与分的关系
中国幅员之大,人口之多,各地情况之千差万别,以及长期存在的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地区差别,决定了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各项事业必须既统又分。社会保障建设中的所谓“统”,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从宏观上统一设计、规划,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管理机构,统一其改革与发展进程和时间表。社会保障建设中的所谓“分”,就是在大思路、大方向、大目标以及其他大的方面统一的前提下,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允许区别对待,允许存在差异。如地区间的社会保障水平问题,就不可能一刀切,也是一刀切不了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例,不仅省级之间、地市级之间难统,就是县级乃至乡镇一级,都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定。但不管统也好分也好,统应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分是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的。统的力度应加大,统的步伐应加快;而分则要适当、适度、适宜,统中有分,分从统来。比如社会保障的统管机构就不能分,必须全国统一,否则必然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政出多门,利益冲突。
——远与近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首先必须高瞻远瞩,从长计议,使其具有明确的前瞻性和必要的超前性,否则,就会带来急功近利、避重就轻、避难就易的短视行为、短期行为,就会走弯路、走回头路,这就是其“远”的意义所在。而社会保障建设的“近”,就是必须立足当前,不超越现实可能,在现有条件下,最大可能地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负载能力和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弱化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力。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从长远说,必须把其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工程来抓,但在当前广大农民群众还没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就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靠行政手段,不搞强迫命令,既积极又稳妥地向前推进。再如医疗改革问题,从长远说,要建立起兼顾国家、医院、个人等多方面利益的新机制,但在目前情况下,必须保持公费医疗的相对稳定,保证绝大多数职工基本医疗需要,否则,必然引起群众对医改的不适和逆反心理。
——发展与管理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成功实现软着陆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改革也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社会养老保险、失业救济、医疗改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保障的领域拓宽了,社会保障的功能强化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大了,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提高了。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步伐的日益加快,对其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和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不全、措施不力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以致发展与管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如城、乡两块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随银行利率的大幅下调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违规放贷、挪用现象十分严重,给数以亿万计的投保对象养老金兑现带来了很大风险。因此,在社会保障建设中,必须重视处理好发展与管理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发展与管理两手都要硬,以发展带管理,以管理促发展。当前尤其要强调对数以百亿计、千亿计的社会保障基金和经费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无风险,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医疗、救济等权益。
——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从我国社会保障包括的内容来看,其中的一些社会保障,因其面向特殊的对象和群体,而又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件,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因此可视为特殊的社会保障。除此以外,其余则可视为一般的社会保障。如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老红军、老复员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退役军人的转业、退伍安置,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农村老党员的救济补助等,就是特殊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特殊社会保障毫无疑问应当优先于一般的社会保障,必须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应当给予这些特殊保障对象和群体以特殊的政治、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使其享有比一般保障对象更为优厚的社会保障待遇。我国社会保障建设必须兼顾特殊和一般这二者关系,不仅不能影响、削弱而且还必须强化特殊保障对象的利益和权益。如对优抚对象来说,除让他们与其他对象和群体同等享受,搬的养老、医疗失业、救济等保障,还应给予他们双重待遇,继续享受政府给予的优待抚恤,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及平均社会保障水平。
——发达与欠发达地区的关系
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其社会保障水平。从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来看,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建设基础一般好于欠发达地区,两者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一定甚至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会保障建设,更应摆正和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在指导思想和长远目标上,立足于逐步建立起全国基本趋同和大体一致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使发达与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共同奔小康的基础上,充分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但在实际推进和操作过程中,必须区别对待。一方面,欠发达地区应当努力创造条件,跟上国家整个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进程,在新的起点上与发达地区保持同步推进的势头,而不能畏难不前,坐失机遇。另一方面,中央和各地应通盘考虑到两者的情况,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欠发达地区支持和帮助。比如在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可以考虑建立不同层次的专项调剂金,给予欠发达地区以适当的资金补助,以缓解其财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江苏省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省级财政就给予了苏北一些欠发达地区必要的资金支持,使苏北这些地区与全省同步甚至早于苏南发达地区建立起了这一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摆正和处理好了两者间的关系,促进了两者社会保障建设的同步发展,提高了全省社会保障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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