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我国城市公共住房政策的服务递送
6.2.2.1 我国中央一地方的政策传递与公共住房政策的空间均衡状态
我国在管理上是集权制国家,地方政府承担了许多诸如提供公共住房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而中央政府的责任是通过向各级地方政府多层分解加以解决。可以说,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中央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以集中一定财力完成全国性的具有宏观意义的社会经济目标,也使地方政府本身可以支配和把握的资源不再单纯依靠中央政府的划拨,而是充分依靠地方自身的经济发展实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发展实力强的地方政府一定会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资源。中央政府则需要集中精力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统筹平衡。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自然允许地方政府有所创新,以能够极大地满足各方面的多种需求,并确使社会公共政策的效率值达到最大化。
我国住房福利的提供是由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央政府在决策方面起决定作用,地方政府负责政策落实和细化。这种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分配与政策传递模式体现在公共住房政策上,就表现为我国当前显著公共住房政策的空间不均衡。导致这种空间不均衡的因素很多:(1)公共住房的空间均衡对资源禀赋的要求较高。区域发展是以资源为基础的,不同的发展措施和途径对资源的需求是不同的。有些行业的发展所依赖的资源是可以通过后天弥补的,如高科技企业。但是有些行业的发展只能依赖于资源禀赋,如资源型产业和地区。而公共住房的发展既面临极度依赖当地天然资源禀赋——土地,又不具有选择性,即必须发展当地的公共住房事业,保障低收人群体生活质量。(2)公共住房空间均衡的流动与非流动悖论。在经济学中,均衡一般是指经济体系中变动着的各种力量处于平衡状态。在许多经济的发展规律中,各种变量是经过看不见的手调配和流动,最终使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均衡。在公共住房空间均衡的体系中,土地和人口是最主要的供求因素。而土地是不可流动的,一个地区的土地事实上是无法改变的,除非变动区域划分。一个区域的人口是不断流动的,尤其是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大城市每年的人口涨幅很大,同时带来大比例的低收入需公共住房保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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