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益人等待期满可以行权,从信托公司处获得股票或者增值收入。如果受益人选择现金行权获得股票,则缴纳的行权费归公司所有,如果受益人选择取得股票增值收入,则股票继续归公司所有。当然,也可能到了行权日后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亏损由公司承担,受益人也得不到增值收入。
(5)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信托公司将所购买的股票出售,获得现金收入,并将上市公司所委托的资金返还给上市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此过程中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为了增大股票期权制的留人效应,在采用本方法时,可以对受益人取得增值收入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规定增值收人的1/3可以立刻用现金兑现,其余部分必须转换为公司的股票,延期兑现。
委托信托公司购买股票的方法具有很多优点。
(1)制度成本低。该方法避开了《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需要在一年内转让的时间限制,提供了一个持续稳定的股票来源渠道,不会违反现有的法律,也不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只需要将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报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即可。
(2)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只要上市公司自身能够存续,并选择信誉较好的信托公司,该方法就能够为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提供持续的股票来源,克服了由第三方回购缺乏持续性的弱点。
(3)能够保证股票的数量。只要上市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通过信托公司随时从二级市场购买到它所需要的股票数量。
(4)能够保证受益人行权的自由。由于信托公司的股票账户具有蓄水池一样的作用,可以将公司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股票保存起来,可以随时为受益人的行权提供所需要的股票。
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缺点。一是执行方案的财务成本高。如果公司动用资金从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则需要垫支一大笔资金,当这笔资金来源于公益金或税后利润时,成本比较高。二是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当上市公司将一笔资金提供给信托公司,并要求信托公司必须用等量的另外一笔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并售出时,是否算上市公司间接持有自己的股份?对于这种操作方式,这两笔资金的所有权归属是不同的,委托资金的所有权归上市公司,其支配权被转让给信托公司,而购股资金的所有权归信托公司,它所购得股票的所有权也归信托公司,因此,不能算是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当然,这方面可能会引起一些法律纠纷,给上市公司造成麻烦。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