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家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经过3年多的集中清理且实施立、改、废,截至200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有关法律14件;国务院立、改、废的行政法规共50件,停止执行有关文件34份;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立、改、废1000多件。地方上的立、改、废数量更大,达到19多万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130件、规章4490件。
新修改、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以下4方面内容:
在货物贸易方面:根据我国对外承诺,完善了进出口、海关、商检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同时,调整与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在服务贸易方面:①调整了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修改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保险法、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②调整了电信服务法律制度。我国在加入WTO前就正式颁布了电信条例,并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③调整了视听和出版服务法律制度,修订了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④调整了旅游服务法律制度,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条例;⑤调整了海运服务法律制度,制定了国际海运条例,废止了原来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条例。此外,还修订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①修改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取消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权;②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新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并修改了兽药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对未披露信息提供保护。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修改了有关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原有的出口实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当地含量要求的硬性规定。这一时期,我国还根据有关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和增强透明的对外承诺,对统一实施、透明度等制度运行机制做了调整。在统一实施方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保立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法规、规章、行政决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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