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是一种对人的道德操守的评价,它的价值取向是主观的。当人们评价某人有信用,指的是该人的道德操守、思想品质良好,并不是指该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非道德状况。另外,这一评价从长远看也许可以改善和优化当事人的生存条件,但却不能即时给当事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2)信用评价的依据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也就是说,用来衡量和判断信用的标准是主观的。人们在做出一个人是否有信用的评价时,势必要有一定的依据。一般来说,日常生活中评价一个人是否有信用,往往依据的是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交往中的种种具体表现,人们的行为诚然是客观的,但人们做出信用评价却是从其在与被评价对象的交往经验中得出结论的。因此我们说,日常生活中的信用评价标准是经验式的,带有相当浓厚的主观色彩。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人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信用,实际上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东西。它以深藏在人们内心的道德感作为动力,它的维持也由人们的道德舆论来保障。同时,这一信用观念虽然不给当事人带来短期内的即时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守信的人能够得到人们的尊重,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交往更容易,更能得到他人的经济帮助和交易机会,因而其生存环境更加优越,所以说获得较高的信用评价可以给当事人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因此,人们也就有了诚实守信的经济内驱力。道德化的信用观根植于人与人之间彼此的信任,依附于人身关系,诚如英国著名的古代法研究专家梅因所言,在这样的一个社会组织中,个人并不为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自己设定任何义务。它所遵循的规则首先来自他所出生的场所,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长老给予他的强行的命令。在这样的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商品关系,并非纯正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基于人格信任的交换,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以一种身份制约的方式进行并得以实现的。对一种共同道德的分享,使得人们必须遵照某种可能产生强制的相互约定,并且强制本身的强制力来自于分享的道德、在共同的道德的笼罩下产生的由于违背道德遭受的人格的损失。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道德范畴内的信用机制只能在相对固定的或者封闭的社会环境下才能有效运作。换句话说,只有在熟人的社会里,道德信用方可发挥作用。因为,一方面,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固定社会里,人们的交易对象和交易范围相对固定,交易的机会也很有限,得到一个交易是不容易的,如果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引起社会比较低的信用评价,将导致其交易机会进一步降低从而恶化自己的生存条件却又无法从其他更广阔的交易中获得弥补,因此是不划算的;另一方面,在封闭的熟人社会里,守信与否的道德评价极易传播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而且这一压力将是长远的而非短期的,这样甚至可以将被评价为不守信用的人逐渐排斥于社会生活之外,同时因为获得生活资源的途径本就不多,因此,不守信的人则很难在社会上立足,这也是社会对于不守信的人给予处罚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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