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滥用诉权一般被认为是违背对方当事人的信义,专门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使权利的行为。“目前,新《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即“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并迅速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以诚实信用为之”,以规范和矫正当事人的滥用诉权行为。同时,该法第382条第2项还规定:“在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驳回上诉的情况下,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仅只以拖延事实的终结为目的时,上诉法院可以命其缴纳作为提起上诉手续费而缴纳金额的10倍以下的罚金”。这样,在日本,对于上诉人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要被处以罚金制裁。<br> 在新中国宪法中,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其次,在我国民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该法第5条还对民事诉权的实体保护范围进行了规定,也即“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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