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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经济与社会.第二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092136
  • 作      者:
    (德)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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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纪念马克斯·韦伯逝世九十周年

《经济与社会》:20世纪伟大的社会学著作

著名翻译家阎克文磨砺五载推出的全新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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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德)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是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他被公认是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重要的创始人之一。韦伯初期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

  译者:阎克文,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译著及作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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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经济与社会》原著共两卷,英文本由多位韦伯研究专家合作翻译,并加有长篇导言和注释,于1968年出版。本书被众多学者推为20世纪zui伟大的社会学著作。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全面而系统地表述了他的社会学观点和对现代文明本质的见解。他对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及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进行了详细地阐释,统称为社会学的基础;又分别互有交叉地阐发了他的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思想。

  韦伯广泛地援引世界历史资料,把发生在不同时代、不同文明和不同社会中的经济形式、法律形式、统治形式和宗教形式纳入他独特的概念体系,分门别类地做出类型化比较研究和系统化因果分析。韦伯以现代西方社会为立足点,通过对东西古今各种文明的比较,突出以理论化为方向的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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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韦伯是我们这个时代zui伟大的德国人。

——雅斯贝斯


韦伯是世界上人们能看到的在整个文化科学领域里的最后一位通才。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


我想所有走上社会学道路的人都应该从《经济与社会》开始,迈出第一步。

——阿瑟·斯廷奇库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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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级制与家产制


  前古典时期的希腊城邦,甚至克利斯提尼时代的早期民主阶段,都可以叫做“封建的”,因为公民权始终等于是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一般来说都是土地所有者,显贵支配阶层的权力则依赖于各种各样对平民的忠诚关系。这种情况直到罗马共和国的最后阶段也依然如故。在几乎整个古代时期,土地的授予和对一个私人主宰者,对一个家产制君主或者对一个公民联合体承担军事义务之间的联系,始终有着根本的重要性。

  如果把“封地”定义为因交换军事或行政服务而授予的权利,特别是授予土地使用权或政治领土权,那么该术语就可以适用于[中世纪的日耳曼]侍臣服务封地,也许还可以适用于早期罗马的precarium**见482页脚注**。,无疑还能适用于马科曼尼战争**** MarcomannicWars,马科曼尼人为公元前100年后定居美因河流域的日耳曼部落,为逃避罗马人侵略,公元前9年东迁波西米亚,在国王马罗博杜斯领导下建立了强大的部落联盟。该联盟与日耳曼人领袖阿米尼乌斯的军队作战失败后,马罗博杜斯于公元19年流亡罗马,此后马科曼尼人一直处在罗马人保护之下。167年左右,马科曼尼人与同盟各部落侵入罗马疆界,马可?奥勒留皇帝驱逐了他们,但此后直到180年奥勒留去世为止,双方几乎处于连年战争之中。时期给予定居在罗马帝国的laeti******Laetus的复数形式,指罗马帝国晚期在帝国版图内定居的蛮族人共同体,可以获得土地,但条件是须为帝国军队提供兵员。的土地,以及后来根据军事服役条件直接授予异族部落的土地。该术语尤其能够适用于哥萨克人的土地,以及见之于整个古代东方和托勒密王朝的埃及授予士兵的土地,还有所有时代在世界各地的类似现象。

  绝大多数这种情况都意味着创造了一种可以继承的生计,它确立了一种直接的家产制依附关系,或至少是一种公益性派捐义务的约束,由此而被束缚在土地上。另外,专制统治者可能会确立一些相对于其他“自由”阶层的特权社会地位,使之豁免税赋并享有特殊的土地权利(Bodenrecht)。反过来,处在这些地位上的人则必须接受军事训练,并遵照领主任意的或有限的处置权服务于军事或行政目的。特别是对武士的安置,就是在不可能维持一支雇佣军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确保拥有经济上并不重要但可以随时投入使用的军事力量的典型形式;只要生活标准、农业与非农业劳动的强度使得大部分人口难以脱离劳动,以及战争技术的发展导致他们的军事能力低下,最终就会出现这样的武装力量。许多政治联合体都会诉诸这样的安排。希腊重甲步兵城邦最初那种不可转让的小块土地(κλη?ρο?)即是这样的类型,它们的所有者都对公民联合体负有义务;第二种类型是埃及的“武士等级”(μα?χιμοι),他们必须对家产制君主尽义务;第三种类型就是授予“平民”的土地,他们必须对私人主宰者尽义务。古代东方的所有专制统治以及希腊化时期的赐地业主**见1159页脚注。1071,都是使用这种类型的军事人力,尽管采取的形式多种多样。后面我们将会看到,罗马贵族偶尔也在使用这种类型的军事人力。

  最后提到的这些情况,无论从功能上还是从法律上说都类似于封地,但实际上并不相同,因为,即使是有特权的农民,在社会上也仍然还是农民,或者说,无论如何也还是“平民百姓”,而且这是一种平民法层面上的封建关系。相比之下,侍臣与领主的关系本来就具有家产制基础,因而不同于封地所有者与领主的关系。

  从纯粹的技术意义上说,真正的藩属关系a)始终存在于这样一个阶层的成员之间——它有等级层次之分但又形成了一个与自由民大众相对立并高居他们之上的单元;b)根据这种藩属关系,个人之间乃是通过自由契约而不是通过家产制依附彼此相关。封臣的地位并不会贬低封臣的荣誉和身份,恰恰相反,这会增进封臣的荣誉;而且,作为领主附庸也并不是屈从于家长制权威,尽管它借用了后者的形式。

  现在我们可以从广义角度把“封建”关系分类如下:(1)“公益性派捐”封建制:屯田、戍边的士兵,承担特殊军事义务的农民(赐地业主、laeti、limitanei**罗马帝国晚期以及随后拜占庭帝国的戍边军队。、哥萨克);(2)“家产制”封建制,a)“采邑”封建制:科洛尼军队(比如直到内战时期罗马贵族以及古代埃及法老的科洛尼军队);b)“仆从”封建制:奴隶(古巴比伦和古埃及的军队、中世纪的阿拉伯私人军队、马穆鲁克);c)部族封建制:作为亲兵的世袭被庇护人(罗马贵族);(3)“自由”封建制,a)“封臣”封建制:仅仅依靠个人忠诚而不授予采邑权利(绝大多数日本的武士、墨洛温王朝的扈从[trustis]);b)“俸禄”封建制:无需个人忠诚,仅仅依靠被授予的采邑权利和税收收入(中东、包括土耳其的封地);c)“藩属”封建制(lehensm?ssig):个人忠诚与封地相结合(西方);d)“城市支配”(stadtherrschaftlich)封建制:在分配给个人的采邑土地基础上形成的武士公社联合体(典型的是斯巴达类型的希腊城邦)。在此我们将主要讨论“自由”封建制的各个类型,其中主要是影响最为重大的西方封建制(Lehensfeudalismus);我们将只是为了比较的目的才会论及其他类型。

  完整的封地始终是个产生地租的权利综合体,它的所有权可以也应当负担一个领主得体的生活方式。领主权利和创收的政治权力——也就是产生地租的权利——主要是授予了武士。在封建的中世纪,一块土地的gewere****日耳曼习惯法概念,意即占有的权利,或者说,物权。属于1072地租的收取人。凡是对封地的继承进行了严格组织的地方,这些封建的地租之源都会按照它们的产能进行登记造册。按照萨桑王朝和塞尔柱王朝的模式进行分类的土耳其“封地”,就是根据以阿斯珀******asper,旧时土耳其和埃及的小银币,后作为记账货币,值piaster的1/120。计算的产能进行登记的,日本封臣(武士)的供给则是以kokudaka(稻租)计。英国的“末日裁判书”********DoomsdayBook, 1085—1086年英国钦定土地调查清册。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像后来说的那样等于是封建的封地登记,但这种登记注册的由来也应归因于英国封建行政特别严格的中央集权。

  由于采邑是封地的常规目标,因此一切真正的封建结构都有着家产制基础。此外,只要官职本身并未被看作封地,那么家产制秩序通常就会持续存在下去,至少在封建体制被吸收进家产制或俸禄制国家作为其行政组成部分的地方就是如此,这种情况很常见。拥有准封地俸禄的土耳其骑兵则与家产制新军和部分是俸禄制的官职组织并存,因而本身始终有着半俸禄制性质。

  除了中国法律之外,在绝大多数不同的法律领域都可以看到源自国王地产的领主权利的授予。印度的拉吉普特王国,尤其是在乌代布尔(Udaipur),统治者直到最近还会向处于支配地位的部族的成员授予领土和司法权利,以此换取军事服务;后者则会向他报之以臣服并在他死亡的情况下重新确定手续费,如果违背义务则会面临丧失权利的危险。对土地和政治权利也经常出现同样的处置办法,最早是产生于统治的武士对被征服土地的共同控制,这大概曾是日本政治体制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像墨洛温王朝的王室土地授予以及各种俸禄形式那样的大量典型现象:它们几乎始终都是以提供军事援助为前提的,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能会被撤销,尽管什么情况才算未履行义务往往并没有明确定义。实际上,大量类似于继承租赁的东方土地授予类型还有其政治目的;不过,只要它们与特定的封臣效忠无关,就不能适用“封地”概念。


  译后记:

  这个中译本出版之际,适值马克斯?韦伯去世九十周年,无疑是对这位思想大师一种不可多得的纪念方式,就笔者个人来说,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人生事件。

  总起来说,和以往的体系思想家们不同,韦伯从来没有打算建构一个价值体系以充当一位不堪重负的道德先知,他毕生的努力都是在开辟一条富有客观意义的方法论途径,以求在这个价值多元化的世界上提供一个普适性的理性主义经验知识系统,以此为基础,庶几有助于对已经、正在和将要发生的历史作出“头脑清明”的因果解释。《经济与社会》的重要性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形成思想史上罕见的学术共识,主要原因大概就在于此。正如京特?罗特在导读中所论,“《经济与社会》第一次从世界历史的深度对社会结构与规范性秩序进行了经验比较。如此说来,它超越了始终在冥思苦想要建立某种社会科学的大量‘体系’。”从这个角度看上去,在同样面对现代性困境和变局的思想家当中,韦伯的清醒、冷静、深邃和远见,实在是少有人能出其右。

  这部巨著在中文读者中的盛名已无需赘言。十多年来,大陆已相继有了不同版本的全译和选译。不过最终,我也不得不像许多读者一样认为,面对韦伯严肃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大陆读者对翻译文本的质感语感要求,这部经典理应有一个还算交代得过去的重译本。但始料未及的是,这种对他者的期盼,最后竟落实为我自己的志业。大体上,这是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从客观上说,一些令我十分敬重的师友曾反复鼓励我做这件事情,对我产生了极为有力的驱策与激励作用。终于,这使我决定审视一下自己能否配得上做好这件事情。有两个心理上的压力曾迫使我几乎要放弃这项已经基本确定了的计划。首先,我当时差不多还是个德文文盲,完全从英译本转译这部巨著,无论如何都是一个必定会始终让我愧疚难当的严重缺陷;其次但更重要的是,从英译文本来看,《经济与社会》的文字虽然并不艰涩,但其中蕴含的知识密度,特别是德国学术传统背景下的思想训练在韦伯那里达到的空前境界,很有可能因为我的译笔之肤浅和孟浪而遭到亵渎。相比之下,我的有利条件却乏善可陈,惟一丰富但又不可再生的现成资源,就是能让我静心伏案的大量闲暇。恰在这个犹豫不决的关口,中国社科院渠敬东先生和商务印书馆王明毅先生,再次给了我十分真挚敦厚的鼓励,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则以无条件的信任邀我签订了翻译出版合同。至此,我不再寻找退缩的理由了。

  开始翻译之前的几个月预览过程中,首先得到的却是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非常清晰地领悟到了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和《学术与政治》中提炼并释放出来的一种历史动力的深长意味,即从新教徒的天职观到现代知识人和政治人的志业观在世俗生活中的理性价值。这使我接着意识到,如果我并没有这种内生的信念却又奢望重译《经济与社会》,其荒唐和危险将无异于一个类人猿要去扮演哈姆雷特。还算幸运的是,我已经可以确定,自己有了这样的信念。

  然而,接下来则是一个既紧迫又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这个任务绝不是——至少绝不单纯是——对翻译技巧的考验。英译本的译者都是具有深厚造诣的韦伯研究专家,这本身或许意味着,在我们现有的学术条件下,如果做不到研究性翻译,至少也应在研读中斟酌译笔,庶几才有可能不至于让读者过分失望。我深知自己学养之匮乏,但事已至此,看来惟一可行的弥补办法,就是随着韦伯的笔底韬略去用心阅读、用心思考,以勤补拙,以求忠实于英译文本。就在这种信念坚定但信心不足的紧张关系中,从翻译第一个句子开始,到2010年1月16日校订完毕第二卷大样,我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感觉中度过了五年多来的每一个工作日。现在,木已成舟,而我能够鼓足勇气说出来的自我评价也仅仅是,我尽力了。为了不至于抱憾终生,我已做好了充分准备,愿意真诚接受无论如何都会出现的正当批评,不管那是多么严苛的批评;同时我也希望,若干年后,自己能够锤炼出相称的学力,如果需要,可以直接根据德文原著重新修订这个译本。我相信,这是出于对思想的敬畏,也是为了个人灵魂的安宁。

  如果没有众多学者朋友的慷慨相助,即使完成这样水平的译事也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使我受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他们都会无条件地允许我随时就翻译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占用他们的时间进行无拘无束的讨论。在这些朋友当中,我应当特别感谢方慧容博士和学兄冯克利先生,应我的请求,她/他们各自挤出专门的时间对初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校订,方老师是第一部分第一、第二章,克利先生是第二部分第八章,这些修订意见的细致、严谨和精准,都在我对全书译稿进行校订时发挥了范文性的作用,借这个机会向她/他们表达最深切的谢意使我感到了一种特殊的荣幸。

  还应当特别感谢的是本书的责任编辑姚映然女士和周运先生,她/他们表现出了如今并不多见的文字编辑水平,尤其是先后就译文中的二十多处堪称标准的错误提出了修订意见,而如果没有足够认真的态度和敏锐的眼光,这些并非无关紧要的错误几乎是难以觉察的,这表明了她/他们的知识背景和业务素养实在无愧于责任二字。

  最后,我应该向我的所有家人表示由衷的感谢,她/他们为我创造、提供或者帮助我保持了一种自由与安详的工作环境却几乎毫无怨言,这使我的工作乐趣变得更为真实。


  阎克文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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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册

  缩略语列表

  第二卷

  第八章 经济与法律(法律社会学)

  (一) 实体法诸领域

  一、公法与私法

  二、授权法和规章制度

  三、“统治”与“行政”

  四、刑法与私法

  五、侵权与犯罪

  六、统治权

  七、对权力的限制和权力的分立

  八、实体法与程序

  九、法律思想的诸范畴

  (二) 权利的创设形式

  一、“法律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与权力——契约自由

  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三、对可诉契约的制度辅助:代理、转让、流通契据

  四、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五、契约对当事各方以外的影响之范围——“特别法”

  六、联合体契约——法律人格

  七、自由与强制

  (三) 法律规范的出现与创设

  一、新法律规范的出现——习惯法理论解释之不足

  二、法律规范的出现与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实践的作用

  三、从无理性裁判到制定法的出现

  四、新法律通过从上面强加而发展

  五、立法手段

  六、法律先知与日耳曼平民大会司法的作用

  七、法律专家的作用

  (四) 法律显贵及法律思想类型

  一、经验式法律训练:作为一种“技艺”的法律

  二、学院式法律训练: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源自神圣律法

  三、法律显贵罗马法的影响

  (五) 神权统治法律和世俗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一般条件

  二、神圣律法的实质理性化

  三、印度法律

  四、中国法律

  五、伊斯兰教法律

  六、波斯法律

  七、犹太法律

  八、教会法

  (六) 统治权与家产制君主的法律制定:法典编纂

  一、统治权

  二、法典编纂背后的驱动力

  三、继受罗马法和现代法律逻辑的发展

  四、家产制君主法典编纂的类型

  (七) 革命法律的形式特性——自然法

  一、法国民法典

  二、作为实在法规范标准的自然法

  三、现代自然法的由来

  四、形式自然法向实体自然法的转变

  五、自然法意识形态中的阶级关系

  六、自然法的实践意义和蜕变

  七、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职业

  (八) 现代法律的形式特性

  一、现代法律中的排他主义

  二、现代法律发展中的反形式主义趋势

  三、当代英美法

  四、现代法律职业中的非专业司法与合作趋势

  第九章 政治共同体

  一、领土政治组织的性质与“正当性”

  二、政治联合体形成过程的诸阶段

  三、权力声望与大国

  四、“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五、民族

  六、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阶级、身份、政党

  第十章 支配与正当性

  一、经济权力的支配与权威支配

  二、直接民主与显贵统治

  三、组织结构与正当权威的基础

  第十一章 官僚制

  一、现代官僚制的特征

  二、官僚制内外的官员地位

  三、官僚制的货币金融前提

  四、行政任务的量变

  五、行政任务的质变:文化、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影响

  六、官僚制组织对显贵行政的技术优越性

  七、行政手段的集中

  八、社会差异的扯平

  九、官僚制长存的主客观基础

  十、官僚化的不明经济结果

  十一、官僚制的权力地位

  十二、关于团契机构和利益集团的补论

  十三、官僚制与教育

  十四、结语

  第十二章 家长制与家产制

  一、家长制支配的性质与起源

  二、显贵支配与纯粹的家长制

  三、家产制支配

  四、家产制国家

  五、权力之源:家产制与非家产制军队

  六、家产制支配与传统的正当性

  七、以家产制方式满足公共需求公益性派捐与集体责任强制性联合体

  八、家产制官员

  九、家产制官员与官僚制官员

  十、家产制官员的生计:实物俸饷与手续费

  十一、占用和垄断的结果:分散并类型化的行政

  十二、家产制国家如何防止瓦解

  十三、埃及

  十四、中华帝国

  十五、分权化的家产制支配:总督与分土封侯

  十六、家产制统治者与地方领主

  十七、英国的显贵行政、地主的治安法官、“绅士”的演变

  十八、沙皇家产制

  十九、家产制与身份荣誉

  第十三章 封建制、等级制与家产制

  一、封地的性质与封建关系的类型

  二、封地与俸饷

  三、封建制的军事渊源

  四、封建立法

  五、封建制的权力划分及其类型化

  六、等级制以及从封建制向官僚制的过渡

  七、家产制官员

  八、家产制与封建制不确定的经济前提

  九、贸易对家产制发展的影响

  十、家产制与封建制对经济的稳定作用

  十一、垄断主义和重商主义

  十二、封建制条件下财富的形成与分配

  十三、家产制垄断与资本主义特权

  十四、精神气质与生活方式


下册

  第十四章 超凡魅力及其变形

  (一) 超凡魅力的性质及作用

  一、超凡魅力权威的社会学性质

  二、超凡魅力权威的基础和不稳定性

  三、超凡魅力的革命性质

  四、超凡魅力的效力范围

  五、超凡魅力支配的社会结构

  六、超凡魅力共同体满足需求的共产主义方式

  (二) 超凡魅力权威的生成及变形

  一、超凡魅力的程式化

  二、选择领袖和指定继承人

  三、对超凡魅力的欢呼赞同

  四、向民主选举权的过渡

  五、选举和代表的意义

  六、补论:超凡魅力领袖、显贵、官僚对政党的控制

  七、超凡魅力与持续的支配形式

  八、超凡魅力的去个性化:家族超凡魅力、“氏族国家”与长嗣继承权

  九、官职超凡魅力

  十、超凡魅力王权

  十一、超凡魅力教育

  十二、财阀统治是如何获得超凡魅力的

  十三、现存秩序的超凡魅力合法化

  (三) 纪律与超凡魅力

  一、纪律的意义

  二、纪律源起于战争

  三、大规模经济组织的纪律

  第十五章 政治支配与僧侣支配

  一、超凡魅力正当化:统治者与祭司

  二、僧侣政治、神权统治与政教合一

  三、教会

  四、僧侣政治的行为规范以及与个人超凡魅力的对立

  五、僧侣政治在禁欲主义和隐修主义之间的摇摆

  六、隐修主义的宗教—超凡魅力成就和理性成就

  七、隐修主义对政教合一制度及僧侣政治的助益

  八、政治权力与僧侣政治权力的妥协

  九、僧侣支配与宗教虔诚的社会前提

  十、僧侣政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十一、资本主义时代和资产阶级民主时代的僧侣政治

  十二、宗教改革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十三、犹太教的僧侣政治和经济气质

  十四、教派、教会与民主

  第十六章 城市(非正当性支配)

  (一) 城市的概念与种类

  一、城市的经济概念:市场社区

  二、三种类型:“消费城市”、“生产性城市”及“商业城市”

  三、城市与农业的关系

  四、作为经济发展阶段之一的“城市经济”

  五、城市的政治—行政概念

  六、堡垒和要塞

  七、作为堡垒与市场混合物的城市

  八、“公社”与“市民”概述

  (二) 西方的城市

  一、城市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及人的法律地位

  二、作为兄弟会而兴起的城市

  三、结为兄弟团契的前提:氏族纽带的瓦解

  四、古代与中世纪城市中的超城市联合体

  五、西方的歃盟兄弟团契:法律和政治结果

  六、意大利的coniurationes

  七、北日耳曼的兄弟团契

  八、西方城市军事自主权的意义

  (三) 中世纪和古代的贵族城市

  一、贵族城市统治的性质

  二、威尼斯贵族的垄断性封闭统治

  三、其他意大利公社的贵族统治:开放性及波德斯塔制度

  四、英国城市的寡头统治及王室行政对它的约束

  五、北欧市议会贵族及行会的统治

  六、古代的家族超凡魅力王国

  七、作为一种沿海武士聚落的古代贵族城市

  八、古代与中世纪贵族城市的差别与相似性

  九、古代与中世纪贵族的经济特性

  (四) 平民城市

  一、歃盟兄弟团契摧毁了贵族统治

  二、人民作为一种非正当性政治联合体的革命性

  三、中世纪意大利城市身份群体之间的权力分配

  四、古代的先例:罗马的平民与护民官

  五、古代的先例:斯巴达的民与五长官

  六、希腊民主化的各个阶段与结果

  七、非正当统治权:古代僭主

  八、非正当统治权:中世纪的僭主政治

  九、市民的平定与僭主的合法化

  十、城市自治、资本主义以及家产官僚制:概述

  (五) 古代与中世纪的民主

  一、古代下等阶层的产生:债务人与奴隶

  二、城市选区:古代的区域单元和中世纪的行会联合体

  三、关于雅典与罗马选区的补论

  四、经济政策与军事利益

  五、农奴、被庇护人及自由民的政治与经济作用

  六、作为武士基尔特的城邦与中世纪的内陆商业城市

  七、古代城邦帝国形成过程中的障碍

  附录一 社会行动类型与群体类型

  附录二 德国重建后的议会与政府(对官员和政党政治的政治评论)

  序言

  一、俾斯麦的遗产

  二、官僚统治与政治领导权

  1 官僚统治与政治

  2 政党政治的现实与社团国家的荒谬

  3 官僚化与文人的幼稚

  4 官僚统治的政治局限

  5 君主的有限作用

  6 议会的强与弱,消极政治与积极政治

  7 德国国会的宪法缺陷和领导权问题

  三、议会质询的权利和政治领袖的产生

  1 对官僚系统的有效监督与官僚系统的权力基础

  2 作为政治领袖检验场的议会

  3 议会各委员会在战时与平时的无能

  4 国内危机与议会领导权的缺失

  5 议会的职业精神与既得利益者

  四、官僚统治与对外政策

  1 政府在抑止有害的君主声明方面的败笔

  2 议会与法律保障措施

  五、议会政体与民主化

  1 平等选举权和议会制

  2 民主化对政党组织与领导权的影响

  3 民主化与煽动主义

  4 平民表决基础上的领导权与议会控制权

  5 战后德国的有效领导权展望

  六、联邦制与引进议会政体

  索引

  一、学者

  二、历史名称

  三、主题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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