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喋血涿鹿到凤鸣岐山——中国古代战争的源与流
血亲复仇与部落争雄
在中国,战争萌芽于史前时期。正如《吕氏春秋·荡兵》所说:“兵之所自来久矣,与始有民俱。”原始人类为了争夺生存条件,就曾发生过无数次的暴力冲突。具体地说,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大约在距今六七千年前,在黄河、长江、辽河、汉水等流域的广大地域上,母系氏族社会进入了繁荣阶段,这与我国古代史传说中的神农时代大体相当。当时各个氏族部落之间,为了保有或扩大各自的生存空间,不时发生激烈的武力冲突。在这类武力冲突之中,“血亲复仇”是一条重要的原则,按照这一古老的集体复仇法则,氏族内部的某一成员遭受侵害,即被看做对氏族整体的侵害,个别冲突也就迅即演变为集体的武力冲突。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很自然的,因为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前提下,人们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一个人无法独立生存,血缘的纽带把同一氏族人们的命运紧连在一起,所以为同一氏族的人进行血亲复仇是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神圣的权利,它的根子深深地扎在自卫的本能之中。①《左传·成公四年》所援引的“史佚之志”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即是这种观念的孑遗。
可以认为,这种必然会发生的集体武力行为,就是萌芽状态的战争。这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一定的反映,《孙膑兵法,见威王》关于“神戎(神农)攻斧遂”,《战国策·秦策一》所载“昔者神农伐补(斧)遂”等传说,就是例证。而陕西仰韶文化村落遗址周围发现的防卫沟,就是这类武力冲突考古学意义上的实物遗存。因为很显然,只有当武力冲突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已经不是偶然现象的时候,这类防卫沟的设置才是必要的。可见,当时的氏族生活是处于经常的、有组织的集体戒备之中。可是这类武力冲突的目的很单纯,既无攫取私有财产的因素在起作用,更不是以从事阶级奴役为基本宗旨,与战争起源的两个基本要素(私有财产的出现与阶级的分化)并不相涉。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