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指示发出后部分省市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控制的情况,国务院又于1957年3月2日发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决定在外流人口必经的沿途交通中心和车站,对进城农民进行劝阻。同年9月14日,国务院进一步发布《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将农民稳定在农村。12月13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收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仅仅五天之后的1957年12月18日,党中央和国务院又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增加了“将流入城市和工矿区的农村人口遣返原籍,并严禁乞讨”、“在大城市设置收容所,对盲目流动到城市的农村居民临时收容,集中送回原籍”等措施,以进一步强对人口流动的控制。也正是这一指示,开启了中国持续46年的收容遣送制度。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制度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七项内容,户口管理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维护治安秩序、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一条例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户口管理的一般程序,明确区分农村和城镇两种户口,设计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限制性政策。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行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学界普遍认为,该条例明确了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这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标志着国家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开始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
可以看到,1953-1957年间,国家先后八次发出指示,从“劝止”、“防止”到“制止”农民盲目流人城市,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以严格控制城市人口规模、限制农民进城为主体的人口管理框架。在此基础上,住宅、粮食供给、副食品供给、燃料供给、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婚姻等一系列涉及民众生存与发展的制度也无一例外地将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区别对待,共同构成了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刘纯彬,1988;陆学艺等,1991)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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