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研究的死与生
如果从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中关于职业团体的论述(Durkheim,1957)和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关于法律形式理性化的论述(Weber,1978)算起,西方的法律职业研究已经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从法律职业的发展史到律师业的社会结构,从法律职业的市场竞争到律师的政治参与,从法律职业主义到法律人的话语,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到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各种与法律职业相关的研究主题似乎都已经被提出并得到了相对充分的论述和分析。到了20世纪末,一些具有批判法学背景的西方学者开始提出所谓“法律职业危机”的主张(如Rhode,2001;Glendon,1994;Kronman,1994),认为法律职业已经开始变得越来越商业化,不但失去了职业主义的理念,而且还失去了政治家的理想(李学尧,2004,2005,2007)。与此同时,在法律社会学领域也有人开始提出“后职业主义”或者“商业化职业主义”的概念(Kritzer,1999;Hanlon,1999),认为随着技术进步和信息资源的增长,法律职业的组织结构已经逐渐失去排他性,其专业知识的应用也被日益分割化,不再具有职业主义“抽象的专业技能”和“排他性的组织结构”两大基本特征,而是呈现出商业化和全球化的特征。在这些观点的笼罩下,法律职业研究的发展似乎处在了一个十字路口——如果法律职业的大厦真的面临着坍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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