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常规行动范型的创生
非常规行动普遍化和常规化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行动者通过对例行化行动的创造性改变,在实现自主性欲求的同时,也为其他行动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效仿和借鉴的示范性行动方案或非常规行动范型。简单地说,作为范型的非常规行动必须显示它的实用性,才能够被其他行动者所效仿和借鉴。这种实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行动者本人而言,能够满足其自主性欲求;二是能够为其他行动者提供成功的经验与合适的技术。
首先,对非常规行动的创生者来说,找到一种能够满足自主性欲求的非常规行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它涉及非常规行动的合理性问题。从非常规行动的实践逻辑来看,行动者通过时空重组谋求自主性欲求显然带有理性化的倾向。但是这种理性化倾向并不是建构论唯理主义所宣称的完全理性,而是一种有限理性。主要原因是行动者在知识构成、预测能力以及驾驭能力上的局限性。哈耶克指出:“建构论唯理主义者在此一方面所犯的典型错误是,他们趋向于把他们的论辩建立在所谓的‘笼而统之的幻想’基础之上,也就是建立在一个虚构的基础之上,即某个人知道所有相关的事实,而且他有可能根据这种关于特定事实的知识而建构出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英]哈耶克,2000:11~12)。也就是说,即使非常规行动在过程选择上具有合理性的倾向,但最后结果很有可能是“理性不及的”([英]哈耶克,2000:6)。因此,非常规行动范型并不是一个结果最优化或最大化的行动创生过程。如同演化经济学对制度变迁的解释,“由于不可能充分地预见到新奇的创生,也不可能预先知晓努力的特定结果,行为者就无法采取最优的行为,更现实的情况应该是试错过程”(贾根良,2004:34)。换句话说,非常规行动范型是在充满了挫折感的“搜寻一试错一再搜寻”过程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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