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人类心理忍受极限原理
[提示语]
人类是动物,人生活的取向在一定意义上首先是我向性,即个体总是有自我肯定的倾向,总是自然而然地以自己内在标准作为评价外部生活刺激事情的依据,若生活刺激事情不是以自己的内在标准发展,就会产生否定、排斥、对抗等心理症状。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一个人以绝对的我向性来支配自己,不肯接纳不同于自己态度或看法的事情,就会出现严重的心理或生理上的不适应性,笔者可以认为这个人的心理忍受极限水平较低;相反,如果一个人对待事情的态度或看法是可以改变的,是用接纳的方式、方法和不同的角度来处理或者是看待非我向性的事情,这个人就能够适应生活或被生活所接纳,笔者可以认为这个人的心理忍受极限水平较高。
人类心理忍受极限高低是如何影响人的行为的呢?
笔者首次提出人心理忍受极限高低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引起人情绪体验的遗传、生长和人生存环境,受生活刺激事情的刺激影响,在认知水平上引发正常行为或者是异常行为能力的一种心理状态。”
人生活中的事情刺激,笔者认为有两种主要的形态:一种称其为正性的刺激,正性的定义在本书是指能够使人产生愉快、高兴、喜悦、开心、舒服等的感受;还有一种就是被称为负性的刺激,负性的定义在本书是指能够使人产生悲痛、忧虑、恐惧、愤怒等不舒服的感受,是正性刺激的对立面。
生活中,由于较难找到正处于暴发异常行为的人作实验,经过众多研究员、教授、学者们的反复研究,笔者最后把目标锁定在两种人群身上:
一是生产过程中的初孕妇女人群。笔者认为,她们因为要孕育一个新的生命诞生,其过程必然较为艰辛。但是,许多的痛楚,仍然属于动物的本能范畴。因此,暂归纳到“先天”的范畴。
二是目前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男性和女性人群。笔者认为,他们是一些“后天”曾经遇到过各种各样的事情刺激后,因为心理忍受不了而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异常行为,对自身、他人生活都已经造成危害,经过法定程序后被判处服刑的人群,所以暂可归纳到“后天”的范畴。从目前的条件看,只有这两种人群比较适宜作为本研究的对象。
而作为对照组,则选拔常态下的正常行为人群。他们中间,可能有些人曾经遇到过生活刺激事情后,其心理也忍受不了已经作出过异常行为,但因为尚未达到能被判处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的程度而没有被行使法律手段,暂可归纳到正常行为人群的范畴;同时,也许还有一些人曾经服过刑,但因为目前已经生活于常态下,本研究仍然将这些人归属于正常行为人群。
一、人类心理忍受极限
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人很多也很杂,不管你是否愿意,每天都会有一些人作出这样或者是那样的异常行为,而这些人是否就是被笔者认为是心理忍受极限较低的人,理论上本书将有研究定论。
生活中的例子很常见,一些小事情,一些人就容易作出异常行为,而另外一些人却不会作出异常行为。这是由于每一个人大脑的平衡方式不同,即大脑在处理相同生活刺激事情时的不同,一些人心理忍受极限能调节平衡到较高的水平,于是这些人就能承受生活刺激事情,笔者称之为心理忍受极限较高;有的人则相反,人心理忍受极限不能调节平衡到较高的水平,所以就不能承受生活刺激事情,笔者称之为心理忍受极限较低。
从多年心理学研究来看,造成人心理忍受极限较低的原因很多,比较复杂,但是,每一个人从大范围的生理结构上讲却是绝对的。而心理忍受极限水平的高低,主要与以下内容相关。
(一)心理忍受极限与认知评价
人是动物,生存的取向在一定意义上首先是我向性,即每一个人总是有自我肯定的倾向,总是自然而然地以自己内在标准作为评价外部生活刺激事情的依据,若事情不是以自己的内在标准发展,就会产生否定、排斥、对抗等心理症状。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一个人以绝对的我向性来支配自己,不肯接纳不同于自己态度或看法的事情,就会出现严重的生活不适应性,也可以说他的心理忍受极限较低。
相反,如果一个人对待生活刺激事情的态度或看法是可以改变的,是采用接纳的方式、方法和不同的角度来处理或者是看待非我向性的事情,这个人就能够适应生活或被生活所接纳,也可以说他的心理忍受极限较高。
(二)心理忍受极限与异常行为
人生活就像一个万花筒,每天早上当人一觉醒来,也许就会遇到一些令人感到揪心、烦心、操心的事情。心理忍受极限不同的人就会随之作出轻则是沉默、恐慌、谩骂、摔拍等行为;重则作出斗殴、骚乱、投毒、爆炸、自伤、自杀、杀人等行为。对人常态下的生活,构成严重的破坏和威胁,对科技发展和生活进步,带来了不稳定或不确定的因素,因此,本书将以上行为统称为异常行为。
本书异常行为定义为:在常态下的人生存环境中的人非常态行为。比如,外面正下着倾盆大雨,你若还在露天给植物浇水,这样的行为就偏离了常态下的人生存中的正常行为,属于异常行为范畴。
人作出异常行为的两种主要原因:
一是人的大脑先天或后天因各种各样原因,造成大脑功能性方面的异常,从而可以引发异常行为。
例如,一辆汽车,它的零件都坏了,汽车也就自然开不动了。人也一样,大脑若坏了,作出的事情也是异常行为。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大脑功能性障碍引发的异常行为,也就是说大脑的功能已经病变或者是损坏,才导致异常行为的发生,有关法律是可以免于刑事追究,不用负任何的法律责任。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精神病患者,发作期间即使是杀了人也不用偿命,就是基于精神病患者的大脑已经失去正常功能作用而其行为已经无法控制。
二是人心理忍受极限较低而引发的异常行为。由于一个人的心理忍受极限较低,导致在处理相同强度生活刺激事情时的心理抑制之间的平衡方式不同,不能调节平衡到较高的忍受极限,从而作出异常行为。
(三)心理忍受极限与生活刺激事情
本书生活刺激事情定义为:容易诱发个体作出异常行为的高敏感度、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出乎人情世故、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
人生活中的事情,可以通过时间和空间,不断地给人的心理增施不同强度的影响积蓄,可能有些呈慢慢叠加状态,可能有些呈瞬间作出状态,不断地引起人心理忍受极限呈高低变化,当心理高低变化达到极限而忍受不住时,人就会作出异常行为。许多事情已经证明,作出异常行为的人虽然只是占人群的少数,但是,对人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却可以是巨大的。
人作出异常行为,总能找出这样或者是那样的原因,学术界对此也是各说各的原因。但是,笔者认为最主要、最核心的原因是这些心理忍受极限较低的人,在面对生活刺激事情时,倾向采取最原始的、较过激的,甚至是暴力的方式去解决,从而作出异常行为。
(四)心理忍受极限与现实生活需求
目前,由于教育的缺失,法律的不完善等原因,个体和群体异常行为的暴发也日趋普遍化、日常化,往往变为一种能达到个人目的,一种能谋取到群体利益的方法和手段。
根据“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可以认为内因是受遗传基因和生长环境,而生存环境则是外因。内因和外因共同影响,形成人的心理忍受极限水平的高低。
在姜中宏院士启发下:“应该说人类心理忍受极限是很‘离散’的,这个比较符合‘数学离散理论’原理,研究先尝试将人类心理忍受极限高低框定在一个范围值内应该说是可行的,也就是作出异常行为的指标(基数、量或指数)应该是‘带状分布’,若是距离‘带状分布’的点越近并且数量越多,则说明心理忍受极限已达到要作出异常行为的临界区间,也可以认为这些人的心理忍受极限水平较低。若是距离‘一条带状’的点越远并且数量越少,则说明心理忍受极限处于作出异常行为的临界区间,也可以认为其心理忍受极限水平较高。”
展开
——中科院心理所所长、中国心理学会理事长、国际心联副主席 张侃博士
“这是一本值得一读的应用心理学专著,首次在对心理忍受极限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实证性分析……对于心理学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心理学会副主任委员 尹文刚博士
“这是一本用通俗的语言讲述人的心理的书……不拘一格的选题令人耳目一新;大量的调查研究,文献阅读,实验验证的结果也给人以启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 左月燃教授
“读完这本书,让我有理由相信,它将成为诸多心理学图书中为数不多的,为一些生活问题能够提供针对性指导意见的心理学著作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徐建平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