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罗尔斯法律正义的源与流
以上分析的是罗尔斯建构社会正义时所采取的方法,他所构想的原初状态是想要充分地实现个人自由,并用“无知之幕”这一外在条件进行限定。合法性和合理性构成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方面,合法性问题意味着在法律的范围内明确责任,寻找到为行为的后果负责的理由;合理性问题意味着在比法律范围更大的道德范围里为行为的正当性寻找理由。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专业化的问题,无论是否愿意承担责任,都要去说服别人,而且主要是说服法律人。合理性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普遍化的问题,相对于合法性问题需要承担的责任,合理性讨论的结果来自法律的约束也要小一些。合理性问题之所以是复杂的,是因为它与每个人的一举一动密不可分,它使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时刻审视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其实,何为合理性本身也需要细致地审视,在道德范围内讨论合理性问题,首先是把历史中的人以及正活着的人看作是有感同身受、心同此理的人,这样就不能把乒乓球比赛中教练强调的发球的合理性与道德范围内的合理性问题混为一谈,乒乓球比赛是一项激烈并具有技术性的活动,它是个别人的爱好。而对于道德范围内的合理性问题,在强调和论证时却不是把它看作仅仅是个别人的爱好,而是看作具有感同身受、心同此理的大同思想。在法律范围内讨论合法性问题时,有一种把合法性问题技术化和工具化的趋势,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是这一趋势的典型。同样,在讨论合理性问题时,也有一种把它技术化和工具化的趋势,一方面造成合理性问题和合法性问题不分,另一方面造成合理性问题从道德范围里驱赶出去。所以,在讨论正义问题时,不再把是否合理看作正义与否的标准。罗尔斯在论证与个人自由相容的抽象而庞大的体系时,把个人放到基础性地位,正是在建构一个人们互相之间能够感同身受、心同此理的大同思想。感同身受、心同此理正是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原初状态就是这样一个能够感同身受、心同此理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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