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蕴含着丰富而有价值的法文化理念。这种理念围绕两个正义原则这一中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建立在社会契约和道德理性的基础上,具有政治建构色彩,突出强调自由优先性的历史传统与平等普适性并重思想。罗尔斯认同民主宪政制度,认为公民自身健全的道德能力和互惠性协议信用产生了守法的自觉性。其正义法文化思想体现于公民、公权、万民法三个层面。 罗尔斯的法文化思想力图在社会基本结构中营造了一种法治背景正义。宪政体系是一个秩序良好的民主社会所采取的最佳形式。基本自由中只有政治自由才有公平价值,自由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合法性是基本要求,法治的不完善性和契约义务使公民服从不正义法律有着充足理由。反抗不正义法律只能采取非暴力性手段。经济法律制度中体现自由优先,也体现机会平等和差别对待,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对最不利群体的实质关怀。 法文化在实现社会基本结构的公平正义中发挥基础作用。从外在形式看,政治的可能性与法治的可行性佐证了罗尔斯法文化理念的持久稳定。而从深层原因看,法文化视域中理性的和合理的公民的存在,决定了法治中公共理性的存在,从而会使统合性学说对公平正义的法文化产生重叠共识,这是该理念顽强生命力的根源。 自由主义内部对话,是自由与平等之争。与社群主义对话,是正义与德性价值分歧、个人与共同体利益取舍之争。与哈贝马斯对话,是法律理性构建范式之争。中西法文化比较中,对和谐视域下中国有一定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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