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机关无权批准授予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
除授予荣誉称号外,中共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者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权批准记一等功以下的所有奖励。
(二)记一等功,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省级以下机关无权批准给予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记一等功奖励。
除记一等功外,中央机关有权批准记二等功以下的所有奖励。
(三)记二等功,由市(地)党委、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部门批准。县级以下机关无权批准给予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记二等功奖励。
除记二等功外,市(地)党委、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部门有权批准记三等功以下的所有奖励。
(四)记三等功、嘉奖,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或者市(地)工作部门批准。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区)工作部门无权给予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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