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忽视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
从广义上来讲,“道德风险是指当事人因不愿承担其全部行为的后果而表现各异。”①问题就在于个人或者机构以为他们不用对其行为担责,因而表现得不太认真,而让他人承担这种行为的后果。这便可用来解释房利美(FannieMae)管理层的疏忽大意,他们以为当灾难来临之际政府会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道德风险也存在于次贷危机中,因为借钱给贷款人的金融机构懂得只要房地产市场持续走强,他们便可投资获利。通过这种次贷衍生品,他们便将这种风险传递给他人(假定所有人都失利了,他们还可从政府那里获得救援)。
所有在场的人都处于道德风险行为链之中,因为不合格的抵押经纪人将风险性抵押产品推向不设防的非适格买家;有风险意识的出借者,将这些抵押物出售给投资银行,银行再将这些抵押物打包成用来对冲和减小风险的衍生证券;各路打包产品的卖家又将其兜售给世界各地的善良投资者。最后,人们可知代理机构并不乐意甚至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地评估这些复杂的证券。直到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破灭,一切大白于天下,人们才发现自己身处于全球性金融危机之中。
一言以蔽之,这个道德风险问题是由不端的管理行为造成的。“道德风险”的根源在于现实生活中的信息不对称——没有信息披露就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常常见于没有机制或动力去推进完全披露信息的环境。②有识之士指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主题,③因此虽然大家公认次贷衍生品的估价并非易事,但是机构交易商们还是毫不犹豫地去做,仿佛不存在任何估价问题。给衍生品资产估价并非易事,但反过来说又有很多金融工具便于做此事,或者起码可以摸索一下。披露这个估价的过程可使尽可能多的公众更加清楚其投资处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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