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的规定。<br> 20世纪80年代初期,广西宜山和罗城等地的农村出现了全国首批村民委员会。它们依照民主原则管理村庄事务,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对此,1982年宪法予以肯定。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br> 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该法试行期间,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1988年6月开始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了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法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创造性,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对于有借鉴意义的创新成果,如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小组会议、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开展民主评议、村干部经济审计等,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和提升。<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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