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基本权利外,还享有言论自由的特殊保护,即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各种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确保人大代表能畅所欲言,真正反映人民的心声。二是人身特殊保护。在法治社会,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和拘留。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护,又增加了一道法律程序,即在代表大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乡镇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则须立即报告。三是物质保障。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主要是各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履职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贴费以及会议经费。代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四是时间与待遇保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和调研等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准予请假,并保障其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五是组织服务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本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的条件.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向代表提供履职所需的信息,保障其知情知政,为代表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提供服务;对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引导、支持和帮助;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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