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城市河流生态修复总则
一 生态修复
(一)生态与生态修复
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E.Haeckel首次为生态学下定义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此后,虽然也有很多著名的学者对生态学下过不同的定义,但是都被涵盖在E.Haeckel这一定义之内。对生态也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生态就是指生物之间,生物与周围有机、无机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
生态系统是在一定空间中共同栖息的所有生物与其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的统一整体。生态系统通过其负反馈的自我调节机制,保持自身的生态平衡。生态平衡就是生态系统通过发育和调节所达到的一种稳定状况,它包括结构上的稳定、功能上的稳定和能量输入输出上的稳定。它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为能量流动、物质循环总在不断地进行,生物个体也在不断地进行更新。当生态系统达到动态平衡的稳定状态时,它能够自我调节和维持自己的正常功能,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和消除外来的干扰,保持自身的稳定性。
生态修复就是使受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恢复到受干扰前状态的过程。由于各个生态系统的退化程度不同,使得生态修复有着不同的含义。通常意义上的河流生态修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恢复(Restoration),完全复原。通过对河流进行有目的的改造,建立本土的、历史上的生态系统,使河流生态系统回到其原始(初始)条件。
重建(Rehabilitation),近似复原。通过去除干扰,改善河流环境的最重要的一些方面,而改善恶化的河流,使河流系统恢复到一个类似于原始状况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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