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大多数反映较好,依法维护了税务机关应有的执法权,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了税务争议,稳定了税收秩序,促进了税收法治。但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执行过程中产生、反映出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加以探讨的文章不少,多是汇总复议现象以归纳分析,或专门针对税务行政复议具体问题进行比较思考,但对问题的深入思考较为欠缺。笔者认为,只有从整个税务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建设的根本要义出发,来探析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才能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实质性帮助意义的解决思路。现存问题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首先,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在内的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理念滞后于我国行政法治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关系未能很好协调,使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微观个体(组织)的私益未能得到统合兼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并将民主法治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后,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在未来十年内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使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加具体化。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就必须尽快在行政法治理念上实现对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处理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从以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因此,有观点指出“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法治的实现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和树立法治理念的过程,就是要把法律至上的理念贯穿始终的过程。应当承认,在对我国从“人治”社会迈向“法治”社会的具体国情的认识上,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针对性的。
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围绕行政复议这一重要行政救济法律制度的建构,因时势和当时人们认识上的局限,在立法理念的先进性上,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关系处置显现出不尽科学的一面。
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范式以行政权为中心,管制行政在社会秩序的要求中总是把行政管理体系及其运行作为基本的关注点,行政权和行政行为被置于整个社会的中心位置。从而,在管理目的上,突出保证行政行为的效率功能;在管理方式上,传统的政府行为片面强调命令与服从关系,强调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和单一性;在管理制度上,基本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筑其行政法体系,税收将此发挥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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