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税收的效率和公平是税制设计中必须考虑的两个重要准则。然而,要设计一个同时能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税种,理论上和现实中都很困难。长期以来,人们都是通过多个功能互补的税种组合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从而逐渐形成了以效率为主要功能的商品课税体系和以公平为主要功能的所得课税体系。以商品流转增值为课税依据的增值税,较好地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既体现了比一般商品流转课税更明显的效率特征,又有些类似所得税纳税原则的公平特征。作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研究增值税本身的效率特征和我国现行增值税制的效率现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税收效率是一个古老而又热门的理论课题,历史的先哲们已经在这个课题上积累了许多令人叹为观止的理论成果。然而,作者认为,这个课题至今仍有与时俱进的理论意义。增值税作为风靡全球135个国家的税种(w—ww.it—dweb.org),由于其在效率和中性方面税制机理上的原创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青睐。但同为一个增值税,在不同的国家却有其不同的模式选择和管理特色,而正是这种管理模式上的选择差异,经常会引起实际运行中增值税对其增值课税的本质特征的偏离甚至背叛。我国自1994年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由于选择了“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一开始就形成了增值税制运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巨大依赖性,增值税发票的作用被神话,以致形成了以其真伪作为征税标准的“一票否决”制度,“发票就是钞票”被渲染成一种价值观念,增值税发票管理也成了征纳双方增值税管理的大部,甚至全部。这种依赖性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模式选择结合在一起,虽然给国家带来了连续10年增收数千亿元增值税收入的巨大利益,但也给征纳双方带来了较高的管理运行成本,被管理所扭曲的增值税制给我国经济运行带来效率损失的同时,也产生了众多的纳税人——微观经济主体的诸多行为扭曲。增值税收入的连年超经济增收、增值税发票犯罪的频频发生、重大偷税案件的屡禁不止已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是理论的迷失还是现实的背叛?是增值税制本身的缺陷还是管理模式选择的错误?是纳税诚信的缺失还是征税权力的越位?已经成为我国增值税制进一步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在对增值税效率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制的效率评价和改革建议,以作我国增值税制转型和管理模式重构的引玉之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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