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研究根源于国内正在进行的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以及由此对传统行政组织法学所形成的挑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机构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不断变动和调整,在20世纪末叶开始陆续成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专业监管机构的出现,既是国家与社会边界调整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传统国家行政领域内部权力的调整。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政经不分、政事不分、党政不分,其共同的特征就是政治一体化,国家通过发达的政府之手从中央到最基层主宰社会所有资源的配置,并通过无所不在的权力之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国家社会关系逐渐理清的过程,也是一个国家还权于社会的过程:公权力领域收缩,公权力机构瘦身,公权力作用方式变化。而政府监管机构的成立,正是国家一社会关系调整的一个缩影:以前由国家部委实施全面控制的产业领域,在监管体制之下,政府从微观管理领域脱身,在有序推进产业市场化的同时,由传统的政府部门(核心部门)负责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由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根据法律和规则,依据国家宏观政策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履行监管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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