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资金特别是中央财政为住房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撑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需要稳定的财政支出的保障,另一方面也要按照不同的财税体制,分清各级政府的责任。以英国和德国为例,两国都有相应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居民住房保障问题,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设立,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根据两个国家政治和税收体制的不同,法律对住房保障责任的规定也有区别。在英国,财税收入主要归中央政府所有并统一使用,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责任明确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相应设立住宅建设、补贴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相关的资金投入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机构的资金来自于财政预算拨款和出售公房收入。在德国,实行中央和州之间的分税制,法律明确住房保障的责任在州政府,但主要的住宅法律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地方法律),中央政府同时通过资金支持的手段推动相关措施的实施。
在英国和德国的中央财政预算中,住房保障资金的投入是一个重要方面。英国中央财政预算中的住房保障资金,大约占预算支出总额的6%左右。德国虽然规定由州政府负责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但中央政府财政预算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住房保障资金。如1999年度,德国联邦交通和住房部掌握的州际道路交通及住房资金500亿马克(仅次于社会保障部),用于住房的资金占100亿马克;其中住房储蓄奖励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3.住房保障的对象、标准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住房的供求关系状况有很大的差别,住房保障的需求程度和发生作用的范围也会相应产生很大的差别。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住房供应不能满足住房需求,住房价格与城镇居民家庭平均的住房支付能力差距较大,需要政府保障的范围相对较大,需要保障的程度也较高。而在住房供求关系相对缓和时期则与之相反。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目标群的范围经历了由大到小的转变。在住房短缺时期,其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群范围几乎包括高、中、低收入阶层;随着住房短缺问题的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制度目标群的范围逐渐转向中、低收入阶层;而随着住房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和住房发展阶段的进一步升级,目前,发达国家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群完全锁定在低收入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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