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清皇朝认为需要严格保护的客体,如果受到侵害,则不分首从均拟情实,如奸抢门第六十一条。本条到了道光末期,马匹的作用远远没有康熙、乾隆时期征战那么重要了,才制定新例,为从拟绞者,方可以依据情节,情节轻者可拟缓决。
又如,对盗窃犯定拟时,把盗窃野外生长之物和非野外生长之物区别开来,即奸抢门第五十条。
矜缓门第九条:“擅杀奸夫、奸妇及图奸罪人之案……若谋故杀并杀死二命内有一命不应抵者,仍入可矜。”也就是说,如果擅杀的对象里两命都应抵就应人缓;有一命不应抵就入矜。可见,所杀对象不同,矜缓也就有别。
(五)注重行为结果
《秋审条款》十分注重行为的结果,相当一部分条款中实缓和矜缓的界限是以行为的结果为根据。如奸抢门第五十条,窃贼图脱拒捕,他物和金刃,如果伤痕一样,金刃肯定重于他物,若他物伤入缓,则金刃就人实;同样是殴伤事主,若他物致废疾或笃疾,就较刃伤平复为重。因此,即使是他物伤,只要造成了“废疾”或“笃疾”这样的犯罪结果,都要拟人情实。而扎伤平复,伤仅止骨节参差,或断一指、折一齿,由于事主不致贻累终身,结果尚不十分严重,可以缓决。反过来,如果是扎伤二指不能屈伸,即为贻累终身,产生了这样的犯罪结果,就要拟人情实了。二、注重证据《秋审条款》对证据的重视应胜于《大清律例》,因为有些条文直接规定适用时必须有什么样的证据。如矜缓门第一条,所有的成案都表明,凡适用本条入矜之案,都必须有“尸翁、姑及尸亲人等到案有供为据”。
又如,矜缓门第十条、第十一条:这两条强调的是“拒捕有据”和“拒捕成伤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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