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是什么因素导引了欧洲各国国家形态的变迁史呢?或者说,由集权国家迈向宪政国家的“惯性突破”因素是什么呢?对此,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指出,宪政国家的思想依据主要有以下可能性:卢梭的“主权在民”或“社约论”、康德的理性论及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论”。①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在于民意,康德的理性主义思想重视法令规范的人道性,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则阐释权力构架的机理在于制约和分权。这种解读无疑是具有启示性的,在笔者看来,还可以进一步将之概括为:从专制国家向宪政国家的变迁,权力构架上存在两大趋势:其一,在权力属性上趋向民主化,更为强调保障;其二,在运作机制上趋向制衡性,更为强调制约。
2.国家形态变迁视野下的侦查程序变革
刑事诉讼制度从来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反光镜②,“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紧密地触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制度上的改变,尤其是文明发生重大变动,对刑事裁判形式所产生的影响,要比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以及如何惩罚这些行为的影响,更加迅速、更加深刻。”③因此,国家形态的上述变迁趋势也当然会体现在刑事侦查程序的变革上。
(1)侦查权力属性:从“行政治罪型”到“程序保障型”。13世纪左右欧洲各国所确立的均是集权国家形态。“政治上,中央集权国家的领导者很热衷于纠问式诉讼,尤其是在政治制度具有专制倾向时,以及把社会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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