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产品质量法》为制止产品质量问题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作了什么规定?<br> 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地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搞地方保护,滥用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职权,以质量监督为借口,阻挠外地企业质量合格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种做法阻碍了我国统一商品市场的形成,限制了公平竞争。为此,《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这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对合格产品搞地区封锁,包括不得以检验标准、检验方式不同为由要求重复检验;不得违法设置准人证、准销证;不得违法要求事前特许及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等限制异地或不同系统的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销售。<br> 十、国家采取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主要有哪些?<br>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采取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主要包括:<br> 1.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主要指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或者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实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践证明,一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管理方法落后,是造成其产品质量差的一个重要原因。<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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