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本项是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在制定本《条例》过程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直被视为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使用的表述为“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使用的表述为“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本《条例》最终通过时,“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这样的背景性、说理性的表述被删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这一规范性、适用性表述则被保留。
实务中,要准确理解本项,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1.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也是公共利益。实现“居者有其屋、屋者有其住”是一项重要的政府民生责任。当前形势下,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它的实施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促进了社会和谐,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应当说,立法者这样设计释放了两个信号: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公共利益需要,也就是政府的一项责任。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必须摆到优先位置予以保障。
2.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范畴掌握。实践中,有地方政府认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房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等。①《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中提及了“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等三种情形,并没有经济适用房。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第4号)要求“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从新条例立法精神和各地实践来看,我们认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包括:为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解决国有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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