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发生分化、政府与社会相分离的背景下,社会的直接期望是政府提供有效的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这种期望成为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基本力量。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向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可以看做是政府对社会中的服务期望的妥协,但这种非常有限的妥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服务期望。基于这一历史发展规律,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必然要被一种能够满足社会期望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所取代。这种全新的服务型治理模式,“作为人类社会治理活动趋近于满足社会服务期望的历史进步的结果,能够在对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历史承袭中生成一种全新的伦理关系”。
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是以相应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出现为前提的。现代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交换关系的发展,使得交换关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性社会关系。交换关系的确立需要交换主体是独立、自由的,要求交换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人格权利,而且,交换关系的持续发展,会促进主体间平等、互利关系的发展。而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其实质而言,亦是一种交换关系。因为从政府的产生来看,社会公众出让一部分权利,授予政府因而成为具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公众以对公共权力的服从作为交换条件来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此观之,政府与社会之间围绕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根本性的社会关系,就是独立自主的主体之间平等互利的交换关系,也就是一种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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