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幸福理论
哲学视域中的快乐与幸福问题——关于幸福与快乐理论及其相互关系问题的哲学探讨
一、幸福与快乐的一致性与差异性
在思想史上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很不一致。自古以来,人类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幸福观,其中之一就是认为幸福在于快乐。幸福是人生的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快乐的心理体验,是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快乐的心理体验。这是目前关于幸福的一种比较科学的定义,它的合理之处在于这个对于幸福概念所下的定义,比较正确地揭示了幸福概念的极度快乐的心理体验与人生的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辩证统一的科学内涵,肯定了幸福与快乐之间客观存在的相互联系的一致性,但同时又指出它们之间客观存在的相互区别的差异性。毫无疑问,快乐应当属于幸福的范畴,然而快乐并不等于幸福。在现实生活中,快乐与幸福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是容易混淆的,因而我们有必要在简略地指出它们之间客观存在的一致性之后,再着重地和全面地探讨一下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快乐与幸福之间至少存在着以下几点不同:
其一,快乐是由某种具体的需要或欲望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愉悦感,而幸福则是由那种根本性的、总体性的需要得到某种满足所产生的愉悦感。例如,“久旱逢甘露”、“他乡遇故知”所产生的愉悦感通常是快乐,而不一定是幸福;而“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所产生的愉悦感,就既是快乐,也是幸福,至少可能产生幸福。
其二,人的所有需要和欲望都能引起快乐,而人的需要和欲望可能是不正常的、病态的、不合适的。所以,快乐总存在着是否正常和健康的问题。那些不正常、不健康、不合适的快乐可能是不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也可能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例如吸毒所引起的快乐就是如此。与快乐不同,引起幸福的需要是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这种需要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总是正常和健康的,而且也是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相一致的。只有这种需要的满足引起的愉悦感才能称得上幸福。例如,事业成功所引起的愉悦感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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