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比较研究》写作特点可以概括为: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辩证唯物主义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为思维工具,以全面深入彻底的最新国外文献资料作为论述基础,以求真求实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和仲裁实践操作为根本目标。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命题,其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至今仍是一个存在激烈交锋、并具有突出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直接的实践操作意义的重大课题。
从理论层面而言,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仅与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与代理、契约、公司制度、衡平法律思想等法律范畴存在内在联系,而且与目前普遍认可的仲裁制度最为突出的特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仲裁的契约性本质存在直接冲突。
从实践层面而言,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有无对于仲裁实践操作具有直接的意义,在缺失仲裁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着再次起诉或仲裁的结果,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裁决,而在存在仲裁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可以节省争议解决成本,一次性地解决所有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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