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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33279
  • 作      者:
    李晶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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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以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挑选法院的成因、学术争论和规制手段的剖析,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案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究挑选法院现象的本质,以期对我国解决管辖权冲突、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并为今后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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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晶 女,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教研室任教。曾在《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武大国际法评论》、《法学论坛》等杂志上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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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蓬勃发展,国际民商事争议可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有联系,而且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及其国民利益,不断扩张管辖权,导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当事人挑选法院或者择地行诉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以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挑选法院的成因、学术争论和规制手段的剖析,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案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究挑选法院现象的本质,以期对我国解决管辖权冲突、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并为今后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全书除引言外共分五章进行论述。
    引言指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现象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发展和各国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产物。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往往会趋利避害,从若干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
    对于此种现象,司法界和学术界都争议不断,学者们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使挑选法院成为一个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研究论题。
    第一章概述了挑选法院的相关问题。首先界定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中“挑选法院”一语的含义,指出挑选法院并不是一个贬义的词汇,而是一种自然现象。其次,对挑选法院定义的核心概念——“自然法院说”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针对与挑选法院相关的几个概念作了辨析。
    第二章就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对挑选法院的态度作了评析。赞成挑选法院的意见认为:挑选法院是理性人的自然选择,是一种诉讼策略,符合律师职业道德操守,符合诉讼的经济效率原则,是人权和诉权的体现,对被告没有造成不公,符合公益,同时有利于推进实体正义。批判意见则认为:挑选法院有违“自然法院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于国际礼让原则,对被告不公平,也有悖于国际私法中判决一致性的目标。在这两派意见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交锋: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不可人为改变的,是神圣的,管辖权应当由法定的规则制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可更改。挑选法院挑战了现有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受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人为地改变法律是不可避免的,挑选法院本身就是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论证了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挑选法院具有合法性。在国内层面上,各国立法中管辖权的差异、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以及对同一管辖权依据的不同解释,为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广阔的挑选法院的空间;在国际层面上,由于目前还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国际公约,并且现存的管辖权公约均带有区域性与特殊性,加之公约条款本身包含着多元化的管辖权依据,这些都为当事人挑选法院奠定了合法基础。其次,挑选法院具有合理性。各国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则的不统一,导致当事人为了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实体法或程序法或者为了其他方面的利益而选择法院起诉。在实体法上,各国实体法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所获得的赔偿金额、责任承担以及对行为合法性的认定都不一样,诱使当事人挑选法院;在冲突法上,各国冲突规则不统一,传统冲突法上的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又削弱了对判决一致性的追求,现代冲突法中的三大方法也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这三方面的原因引发当事人挑选法院;在程序法上,陪审团审理、证据开示程序、胜诉酬金制度、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诉讼的效率等因素促使当事人挑选法院。正是这些法律层面的差异,导致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所获得的利益与优势不同,作为经济社会中的理性人,诉讼当事人当然会趋利避害,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这揭示出挑选法院存在的合理性。
    第四章从实体法方法、冲突法方法和程序法方法三方面人手,对目前国内和国际社会规制挑选法院的手段和措施作了分析。实体法方法试图通过统一各国的实体法达到判决一致性的目标,彻底地消除挑选法院现象,但这种全球统一实体私法的方法过于理想化,目前还不具备实现的条件和环境;冲突法方法致力于实现萨维尼所倡导的通过统一各国冲突规范达到判决一致性的目标,但目前统一冲突法公约的数目有限,而且冲突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不再追求统一性的目标而侧重于结果选择,再者冲突法方法对基于程序利益的挑选法院不起作用,冲突法方法在实践中也陷入了困境。因此,程序法方法才是最有效地规制挑选法院的方式。这其中又可分为对挑选法院的事前防御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
    在事前防御措施中,通主寸限制各国立法中的过度管辖权、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以及谋求管辖权规则的统一来预防挑选法院现象出现;在挑选法院现象发生之后,则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命令、否定式宣告以及采取未决诉讼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等方法来予以救济。
    第五章就我国在规制挑选法院方面的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学界看法作了介绍。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允许平行诉讼,对当事人挑选法院并不禁止,只是在具体案件中采取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避免挑选法院现象发生,学者们对不方便法院、禁诉命令、协议管辖等程序上规制挑选法院的方法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章还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今后更好地规制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提出了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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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挑选法院的学术争论
    对“挑选法院”现象,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褒贬不一,众说纷纭。有人极力反对,比如莫里斯(Morris)教授认为它是“该死的罪恶”和“不正当的东西”。原告寻求对已在程序或实体上最为有利的法院起诉被视为是罪恶的,因为它经常导致对被告的不公平或选择的法院与当事人或案件联系很少甚至没有联系。柯里尔(J.G.Collier)称之为“国际私法律师的噩梦”。
    但也有人对此现象持赞同和支持的态度,比如英国的西蒙(Simon)法官对挑选法院有着著名的论断:挑选法院是一个肮脏的词汇,这是一种贬义的论断方式。如果你给予原告选择管辖权的机会,他自然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这是一件既无须讶异也无须愤慨的事。丹宁勋爵赞成英国的挑选法院,因为就诉讼的质量和服务速度来看,英国是一个好的挑选地。也有法官认为,律师为了增加客户胜诉的可能性挑选法院是很寻常的并且也是完全能被理解的。它曾经被描述成为律师对其客户应当承担的职业性义务。维希尔(F.Vischer)教授认为,“挑选法院”中原告寻求最有利的法院的企图难以证实,而且只有存在可挑选的多个并存法院时该行为才可能发生。建议原告在最有可能得到有利判决的法院起诉是律师的义务,如果原告遵循了这些建议,他就不应当受到质疑。帕斯卡(Pascal)教授在《法国管辖权中的挑选法院》一文中指出:在若干个可能的法院之中选择某一特定的法院的(事实)本身并不是件坏事。甚至当多个国家的法院均向同一特定案件提供司法服务时,它还具有无法回避的必要性。
    英国学者朗拉·斯凯兹(Rhona Schuz)认为,只有挑选法院导致对被告不公时,才应当受到控制。瑞士学者库尔特·希尔赫(Kurt Siehr)和埃里克·里克(Eric H.Leake)在《国际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一文中指出,虽然“挑选法院”经常被认为是一个贬义的概念,但我们不愿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该词。如果挑选法院意味着司法管辖权的选择,挑选法院就是被允许的,我们感兴趣的是:挑选法院是否被允许?在什么情况下挑选法院应当被禁止以及如何解决?在1994年,美国学者荣格(Juenger)和澳大利亚学者奥普斯金(Brian R.Opeskin)甚至争相撰文,引发了一场关于挑选法院对与错的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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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挑选法院概述
第一节 挑选法院的概念
第二节 挑选法院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二章 挑选法院的学术争论
第一节 学界对挑选法院的批判
第二节 学界对挑选法院的肯定
第三节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之争

第三章 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一节 挑选法院的合法性
第二节 挑选法院的合理性

第四章 挑选法院的规制方法
第一节 实体法方法
第二节 冲突法方法
第三节 程序法方法(一)——对挑选法院的事前防御
第四 节程序法方法(二)——对挑选法院的事后救济
第五节 对挑选法院规制方法的反思

第五章 我国规制挑选法院的现状及建议
第一节 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
第二节 我国的司法实践
第三节 我国规制挑选法院的对策及建议

附录一:外文案例索引
附录二:外国人译名对照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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