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及其法则
真正的自由必须伴之以重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培养强烈的责任感。
环境问题作为燃眉之危机使人类不得不正视乃始于环境的概念扩及全球、环境破坏之影响力波及整个地球之时。国际环境法就是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当前,步伐迅速加快和范围日益扩大对发展的环境基础的影响,将法律制度远远地抛在后面。人类的法律必须重新制定,以使人类的活动与自然界永恒的普遍规律相协调。
一、国际环境法的诞生
国际环境法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她包括国际环境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会议)的宣言、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国际环境法表现为法律规范,即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由国家作为主要的法律主体。她调整那些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其调整对象是广泛的。凡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不论它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还是属于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都在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里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环境,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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