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投资条约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投资条约仲裁的概念
“投资条约仲裁”只是一种简约的、方便的表达形式,在界定其概念之前,将其还原至最完整的表达形式即“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问仲裁”,并对该完整式中所包含的三个核心词(组),即“以条约为基础”(Treaty—based)、“投资者与国家间”(Investor—State)以及“仲裁”(Arbitration)分别加以释义可以更清楚地触及这一概念的重点。
一、以条约为基础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treaty)是“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在李浩培先生所作出的更为严谨的定义中,条约的主体除主权国家外,还包括非完全主权国、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法主体,这一指正无疑是正确的。条约的名称有很多,如“条约”(treaty)、“公约”(convention)、“协定”(agreement)、“宪章”(charter)、“议定书”(protoc01)、“规约”(statute)等。
具体来说,在本书研究对象的范围内,条约是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条约通常冠以“条约”和“协议”之名,但本书只取“条约”;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其中,最常见的双边条约的形式是BITs,它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由德国率先制定,把用以调整跨国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从传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 Commercial and NavigationTreaty)中分离出来,加以细化,自成一体,成为多种国际条约中独具一格的新模式。80年代初,在BITs中开始出现投资者可以依据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规定,此后,这种做法一直得到系统的贯彻。截至2005年年底,BITs将近2500个,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庞大的网络。除此之外,近年来在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一般也设有专章规定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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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