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美保障措施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保障措施立法的历史沿革
从法理上讲,保障措施自贸易协议产生之日起,就应运而生。经过GATT以及WTO《保障措施协议》进一步规范,各国相继在国内法中规定了保障措施条款,借以保护国内产业。我国的保障措施立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结果,尤其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的增加迎来了新的历史时期,促使外贸立法对此做出回应。2002年我国加入了WTO,为了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以及建立公平的贸易制度,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措施制度。回顾我国保障措施立法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时期:
一、中国保障措施法的历史发展
(一)建立基本制度阶段
保障措施首次出现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结果。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是我国首次对保障措施立法,可以看出,这一条款只说明了保障措施的定义,原则性较强,且缺乏程序性规定,无法操作。而且当时外贸法未出台任何与保障条款相配合使用的法规,有些需要界定的概念因缺乏适应国情的统一解释,导致实践中既不清楚如何进行保障措施的调查和裁定,也不清楚由哪一个具体机构进行保障措施的调查和裁定。从1994年到2001年年底,我国没有一起对外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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