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代社会被认为起源于不那么经典的英国革命,或者是经典的法国革命;在西方,近代社会则被认为起源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问题在于你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中世纪和近代社会的区别。在当今, “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已成为全世界的信仰,但法治国家究竟从何、如何而来?《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的建构:以近代早期法国法律为中心》即以法国为麻雀一只经典的麻雀,向我们展示了“依法治理的国家”的起源,在扩张王权的努力中,王权被“异化”为法律,显赫人士的“司法主权”变成了普通人士的“立法主权”!国家治理的方式由此发生改变。不言而喻, “大革命”只是把国王置换成人民而已,治理方式仍一如既往,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变与不变具在。也许这就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法。在《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的建构:以近代早期法国法律为中心》展示的法国历史中,我们依稀可看到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传统型统治向合法型统治的转变,也似乎是韦伯理论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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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