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没有搜查令情况下的搜查权力是搜查被捕者的家,尽管他或她被逮捕时或即将被逮捕之前并不在那儿。在普通法上,法院似乎并不愿承认任何这类权力。
在杰弗里诉布莱克(Jeffreyv Black)案中,被告因为在一个公共场所偷三明治而被捕,然后被带到警察局并被起诉。警察告诉他想去搜查他的家。尽管他不同意,警察也没有搜查令,但他还是和警察一起来到家里,并让他们进入。结果在他家里发现了大麻,于是对他的起诉依据就改变为1971年毒品滥用法。法院认为这种搜查是不合法的,普通法上警察无权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非逮捕场所。
然而,该案暗示,如果该搜查是为了搜查与该嫌疑人被逮捕的罪名有关的证据,则可能会被允许,但本案实情并非如此,警察是用偷三明治作为搜查毒品的借口。如今,PACE第18条规定,如果警察或指定的社区支援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因可起诉犯罪而被捕的任何人所控制或占有的任何场所存在与该案犯罪或与该案犯罪有联系的其他可起诉犯罪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包括受法律基本权利支配的物品),就有权进入和搜查该场所。因此,杰弗里诉布莱克一案在今天仍然会得到同样的判决,不过第18条的规定排除了对在合适案件中是否存在该权力的疑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