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中国法律初论
第一章 中国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中国法的范围和意义
直到最近,绝大多数研究中国的西方学者都没有对中国法律产生大的兴趣。今天,这种状况正在改变,在美国尤其如此。然而,促成这种转变的并不是共和政体确立之前(1912年以前)的法律本身,而是人们对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的注意。本书所要研究的正是确立共和政体之前的中国法律,尤其注重于正式法典的编纂。
为什么长期以来西方学者对于中国法律表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理由。例如,在西方汉学家中,除了早期的少数人以外,绝大多数缺少法律方面的训练,或者对法律不感兴趣;阅读中文法律文献时,在语体和词汇上遇到巨大的困难;中国的学者们通常认为法律典籍仅具有实用价值,而不值得对其进行理论研究,这一观点也对西方学者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在上述最后一条理由之后,还有另一些更加基本的考虑: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法典的编纂主要限于对社会长期流行的道德规范的整理、编辑;只有在其他行为规范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方才诉诸法律,否则法律条文很少被引用。总而言之,中国古代虽然制定了很多而且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典,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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