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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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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宋代法律与社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10069548
  • 作      者:
    郭东旭著
  • 出 版 社 :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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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东旭,男,汉族,1941年生,河北威县人。1964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历史学系,现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史学及宋史的教学和研究。著有《宋代法制研究》、《宋朝法律史论》。主编《中国改革通史》综合卷、《四部精华·史部》(文白对照)。参著《宋朝典制》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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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宋代法律与社会》共收录作者20篇关于宋代法律与社会的论文,具体包括《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律学在宋代并未“沦为小道”》《保护残疾人法的变化》《宋代诉讼证据辨析》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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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
    宋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特别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利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前朝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
    一、编敕是宋代真正执行的实体法
    宋代的立法,虽有因袭唐律的《宋刑统》,但是宋代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是编敕。即通过对皇帝单行敕令的整理汇编,使之上升为全国通行的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借此以补充律之未备,修改律之偏颇,变通律之僵化,使法律更能适应宋代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商品经济和私有制发展变化的需要,也符合统治阶级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宋代的编敕不仅频繁,而且种类繁多。新帝即位要编敕,每次改元亦有编敕,中央有综合性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亦别有敕。南宋偏安江南,编敕较少,且将敕令“以事分门别类为一书”,称之“条法事类”,虽然名称不同,在实质上与编敕并无差别。因此说,编敕是宋代最重要、最频繁、最富有特色的立法活动,也是宋代法律变化的主要表现。
    因为敕是宋代统治者最得心应手、灵活方便的法律形式,所以对敕的地位和作用也非常重视。宋仁宗时就曾宣布:“敕令者,治世之经”。神宗时,由于变法改革的需要,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虽然还承认《宋刑统》国家大法的地位,但在使用上则敕先于律,而使“律恒存乎敕之外”。至宋徽宗时,更是“每降御笔手诏,变乱旧章”,屡屡“出于法令之外”。南宋初,官吏“一切以例从事”,孝宗之后,《条法事类》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可见敕令不仅是宋代真正执行的实体法,而且是宋代法律变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研究宋代的立法和法律变化,必须研究编敕和敕令的变化,包括编敕中的“看详”、“申明”、“指挥”、“赦书”、“德音”、“断例”等。虽然这些法规汇编多已散失,但从宋代的大量资料中仍可窥测其概要,仍然有研究的必要和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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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河北大学历史学丛书》出版缘起
序言
宋代法制建设的新特色
律学在宋代并未“沦为小道”
编敕是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
“例”在宋代的重大发展
保护残疾人法的变化
宋代计赃论罪法的详备
物价变动对计赃标准的影响
宋代诉讼证据辨析
宋代检验制度探微
名公“息讼”之术透视
“干证人”的法制境遇
司法腐败现象的种种表现
民众争讼中的自残场景
民众观念中的鬼神与赏罚
蔡杭司法审判中的法治精神
胡颖的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
宋代妇女奁产纠纷析论
宋代官府招商政策探视
宋代“刺配沙门岛”刍议
北宋维护河北边防安全的法律措施
附:宋代编修敕令格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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