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奴隶制刑法的产生
综观我国以往的所有古典书籍,直至夏朝以前的尧、舜、禹之时,还没有出现过“法”、“律”之类的概念,当时人们不知“法律”为何物。
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与法律相关的概念是“刑”。“刑”的含义同近代的理解相似,即惩罚犯罪的手段。相传在尧舜以前的上古时代,就开始出现了“象刑”。所谓“象刑”,就是对有罪的人施以某种象征性的惩罚。其办法有三种:“上刑墨檬赭衣杂履,中罪赭衣杂履,下罪杂履而已。”译为白话就是:对犯有重罪者令其头蒙黑巾,身着褐衣,脚穿草鞋;对犯中罪者,令其穿褐衣、草鞋而头不蒙巾;对犯轻罪者只令其穿草鞋而衣冠不变。意思是采用这种“画衣冠、异章服”的方法标明其罪犯的身份,使之知耻,以示惩戒。这是我国史籍中最早记载的刑罚制度。
中国的奴隶社会,历经夏、商、周三个朝代。后来的许多史书都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周穆王又命吕侯制定《吕刑》。上述《禹刑》、《汤刑》、《九刑》、《吕刑》,一脉相承,都是奴隶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吕刑》记载于《尚书》,保留了完整的内容。其他如《禹刑》、《汤刑》、《九刑》等,其内容均已无法考据,但它们在奴隶制时期是确实存在过的,并足以确证中国古代最先出现的法律无疑是刑法。
一、“礼”与“刑”的相互补充
在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与惩治犯罪的“刑”配套实施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另一类行为规范是“礼”。
“礼”原本是古人祭祀祖先和鬼神以求得赐福与保佑的某些仪式。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后人对此又有进一步的解释:“礼之名起于事神,引申为凡礼仪之称。”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继续沿用了这种祭祀的习惯,并且一切重要活动(大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立法、司法活动,小到贵族、官宦的起居衣食)都要同敬神的礼仪结合起来进行,因而“礼”就引申为统治者约束人们行为的习惯法。流传至今的许多古籍足以确证:早在奴隶制的夏、商、周三朝,统治者已十分巧妙地实现了“礼”与“刑”的结合。其中,“礼”发挥着思想禁锢和行为约束的作用;而“刑”则用以对违反礼仪者进行惩罚。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惩于已然之后”,“出于礼则人于刑”,就是对于礼、刑关系的精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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