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官职业化的主体
是什么群体需要实行职业化?这是检察官职业化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的在编人员,大体可以分为几类:(1)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检察官;(2)从事其它非检察业务的,带有综合性、服务性工作特征的检察官;(3)书记员;(4)法警;(5)专业技术人员;(6)工人。在提出“检察官职业化”概念时,我们首先必须明确实行职业化的主体范围。否则,其它相关的议题都有可能无的放矢。
当前,一些同志在谈论检察官职业化时,经常模糊职业化的主体问题:一种表现是把“检察官职业化”等同于“检察人员职业化”,主张所有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走职业化之路;另一种表现是把“检察官职业化”与“检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等¨起来,泛泛地从检察干部队伍的招录制度、人事制度改革、职业培养和职业保障等方面说明检察官职业化的主体问题。这样的视角和分析方法,一方面,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干部队伍的实际,导致其结论的空化、泛化,难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之法;另一方丽,容易导致思维上二的混乱,影响对检察官职业化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的正确认识,影响推行检察官职业化的信心和决心。
检察官职业化是要求“检察官”这一群体走职业化之路,以“职业”的意识、素质、技能、行为方式、思想道德实现具有“职业”水准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官职业化的主体只能是柃察官,不包括书记员、法警、专业技术人员、工人,这一点是不应当有所疑问的。就如谈到医生的职业化,必然小包含护士、护士、收费人员、救护车司机的职业化一样,当我们谈起检察官职业化时,不能把“职业化”的主体扩大到书记员、法警、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等辅助人员。
同时,正确认识检察官职业化的主体需要理顺“检察官职业化”与“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逻辑联系。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