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归责原则大大降低了患者进行侵权诉讼的举证难度,受到了患者一方的好评。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即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该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绝对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主要在合同诉讼中使用,关于合同之诉中是否完全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同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见解,在我国学术界已有激烈的争论。对于医疗服务合同诉讼,更是有学者反对应用这一原则,认为:首先,无过错归责原则是一种严格责任原则,不少国家规定只有在产品侵权时以及其他较少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一原则。医疗行为侵权发生在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诊疗护理服务的过程中,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必挫伤医务人员诊疗的积极性,不合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从根本上阻碍或遏制了医疗事业的发展,最终侵害的必然是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特殊性,如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探索性和风险性,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之患者病情各异和体质特殊,在医疗活动中很可能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些后果如果全部让医疗机构承担极不公平的,更何况现有的医疗体制下,医疗行为还具有救助性和公益性,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医疗机构来说,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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