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研究的理论背景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界定
任何犯罪均有其被害人,犯罪人及其被害人是构成犯罪缺一不可的主体要素;从被害人的角度看,一个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正是因为有人被害。按照目前建立在犯罪(人)中心论基础上的通说,一般将刑事法律关系界定为“国家——犯罪人”关系,被害人无从体现,被害人概念大多出现在犯罪学或被害人学的事实研究之中,作为法律概念则极少涉及。
由于犯罪学(被害人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侧重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在刑事法学中对犯罪被害人的定义也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前者侧重于被害人所承受被害事实的描述,名为“犯罪被害人”;后者侧重规范其法律地位,名为“刑事被害人”。但事实上,二者并无本质差异,只是反映侧面有所不同而已。无论如何,被害人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被害”因素,正因其被害而区别于其他人,对应于“加害人”或“犯罪人”。现象描述是犯罪学所长,从承受犯罪损害的角度,被害人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失的人”或者说“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承受者”,这里包含以下三个要素:(1)现实的损害;(2)该损害为犯罪行为所致;(3)该损害由被害人承担。当然,这里的犯罪是犯罪学而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
二、犯罪被害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得到很多的犯罪被害人分类模型,被害人学的最初发展也正是建立在对被害人的描述性分类之上的,汉斯·冯·亨梯和本杰明·门德尔松等被害人学的创始人都在此领域做出过突出的贡献,本书根据主题需要对一些比较重要或者新颖的分类方法在此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评析,为后面进一步的分析论述提供思路和依据。
(一)以被害人主体特征为标准的分类
1.从所保有法益角度的分类
根据犯罪所侵犯法益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社会法益犯罪和国家法益犯罪等三个基本类别,在后两个类别当中,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国家机关)除直接作为国家法益的保有者之外,也往往是社会法益的代表或代管人,这样被害人就可以简化为个体被害人和国家被害人,个体被害人又可以区分为自然人被害人和法人组织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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