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
共犯论的特殊问题研究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共同犯罪的危害性、案件侦破难度都远远大于单独犯罪,所以,《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进行了特别规定。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按照作用分类法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概念和处罚标准作了规定,对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进行量刑有指导意义。在理论上,对于共犯成立条件,以及主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责任等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对共犯与中止的关系、共犯与身份、共犯与不作为、共犯与认识错误等问题的讨论,还有待加强。
一、共犯的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规定,并不仅仅是为单独犯所规定的,对于共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仍然可以适用中止的规定。但在共犯的场合,要适用中止犯的规定,需要满足某些特殊条件。
(一)预备阶段的中止
1.共谋共同正犯的中止
个别共谋共同正犯在着手之间基于自己的意思放弃犯罪的,可能成立中止犯。
在共谋共同正犯着手实行前要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2)中止意思被对方所接受。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认为实行者作出他人可以脱离共谋共同正犯关系的承诺,意味着脱离者和实行者的行为及其结果之间的(心理和物理的)因果关系已经切断,实行者已经明确认识到自己是在“单打独斗”,实行者已然成为单独正犯。当然,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但并未向对方明确表示,中止意思未被对方所接受的,并不能成立中止。例如,甲、乙共谋伤害丙,着手实施前,乙因害怕而脱离共犯关系,甲独自去将丙打成重伤。在本案中,如果乙未将中止的意思告诉对方,没有得到对方同意,只是在前往犯罪现场的途中偷偷逃离的,在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时,乙也需要对重伤结果负责,即中止脱离未被对方接受的,成立共谋共同正犯的既遂而非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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