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提性范畴界足
犯罪是一种行为。迄今为止,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这一观点一直在刑法学界占据主流地位。复行为犯的复杂特点源自刑法中行为的复数性特征,所以对于中外刑法中各种行为概念的梳理和评价是本书得以展开的基础性工作。此外,作为对复行为犯进行系统研究的前提之一,本书必须对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刑法中的行为种类进行清晰的析和界定。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明确复行为的划分所赖以存在的行为类型。
第一节 行为理论演绎
在国外刑法中,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很早,并且行为理论的演绎过程与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的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同时,国外行为理论发展的相对成熟和行为与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也有很大关联,关于行为在刑法中的功能和地位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观点和论争。在中国刑法中,学界对于刑法中行为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这一点并无异议,但是对于刑法中行为的研究远不及国外刑法来得热烈和成熟。这种研究状况的差异可能与中外刑法中犯罪成立条件体系的不。同特点有关。但是,基于行为在刑法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我们理应给予行为理论更多的关注。
一、行为概念的功能
国外刑法对于行为的研究,往往根基于对刑法中行为概念所应发挥的功能的关注。所以以下我们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刑法中行为概念所能承载的几个基本功能。刑法中行为理论的演绎过程也是一个对理想的行为概念的追寻过程。在这一追寻过程中,我们不断要关照到刑法机能的现实需要,这种关照也是围绕着行为概念应该发挥的诸种功能进行的。因为刑法学者们一直认为,一个理想的行为概念应该是对行为的诸种功能都能给予合理关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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