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犯罪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有利于我们根据侵犯法益的不同形式,正确地定罪与量刑。(1)犯罪的本质并非仅仅对有形的事物造成有形的损害,而是侵犯了整体上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不管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只要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刑法上的法益。侵犯了这种法益,就可能成立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通过将客体区分为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犯罪的本质。(2)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必须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对于侵犯物质性法益的,就必须呈现出物质性结果,才能视为完成本罪。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的既遂。对于侵犯非物质性法益的,不要求呈现出法益被侵害的物质形态,即可以成立本罪的既遂。如偷越国边境罪,尽管没有有形的法益侵犯形态,但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对于某一犯罪处以何种刑罚以及处罚到何种程度,都依赖于对犯罪客体即法益的被侵害程度。侵犯物质性法益的犯罪,可以通过物质性结果认定行为对法益侵犯的程度,如故意伤害罪,我们可以根据对人的身体伤害的结果的不同,认定对健康法益的侵犯程度;侵犯非物质性法益的犯罪,由于没有物质性的结果,因此它对法益侵犯的程度应以另外的方法衡量。如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非物质性的法益。对受贿罪法益的侵犯程度,就必须通过对行为实施的程度、受贿的数额、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进行衡量。
2.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又称为单一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某一种具体的法益。如杀人罪侵害人的生命权。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了两种以上的法益。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不仅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同时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现象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现代社会中的一些新型犯罪更可能侵害多种法益,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些新罪名的犯罪客体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就在于该犯罪侵害了多种法益。因此,加强对复杂客体的研究大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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