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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思潮: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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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40499
  • 作      者:
    李立众,吴学斌主编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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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学斌,男,湖北天门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近年并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刑法学教学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发表个人专著《刑法适用方法的基本准则: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研究》一部,主编《刑法新思潮: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研究》一部,在法律类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二十余篇。曾经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刑检科工作。2004年荣获深圳市检察系统“十佳公诉人”(第2名),先后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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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新思潮》以我国刑法学界学派之争的提倡者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说为研究对象,介绍了张明楷教授的主要学术观点,重点研究了张明楷教授刑法解释的基本观念、实质的犯罪论及其犯罪论体系的新发展等诸多问题,试图揭示张明楷教授所引领的刑法新思潮,从而为我国刑法学界未来的学派之争力所能及地铺垫基础。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学派之争需要领军人物与追随者。
  《刑法新思潮》有助于学生、学者与实务者掌握我国刑法学的新动向。对于试图迅速把握张明楷教授主要学术观点的人士来说,《刑法新思潮》更是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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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研习刑法的人,不应满足现有的答案,而应有批评精神。认定犯罪必须从客观到主观,而不能相反;必须先讨论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有责性。刑法的解释就是在心中充满正义的前提下,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的过程。
  ——张明楷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术观点可以概括如下:在研究方法上,坚持一种中间意义的刑法学,即将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相结合,要求刑法学者心中充满正义,日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问;坚持以保护合法权益为核心和日的来构建刑法学体系,使作为保障法的刑法有效地保护法益,并且使刑法的处罚范嗣适中;坚持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的观点,使刑法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实现高度的协调统一;坚持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的观点,使刑法不仅引导一般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采取实质的犯罪论,坚持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是认定犯罪的实质依据的观点,使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根据刑法学的知识特点与规律,按照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要求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以确立科学的犯罪认定模式;采取并合主义的刑罚观,使刑罚既体现报应的正义性,义符合预防犯罪的目的性;在具体犯罪的研究方面,既重视对传统型犯罪的研究,也注重对新型犯罪的研究。此外,为了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使刑事立法更为完善,使刑事司法更为客观公正,他倡导刑法理论的学派之争。
  ——李方众 吴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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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七)共犯理论
  1.共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情况下,共犯成立条件中的“二人以上”,要求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但是,也应当承认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换言之,现实中存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故意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但仍应认定其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为共同犯罪。例如,13周岁的人与16周岁的人共同轮奸妇女的,应认定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对16周岁的人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再如,13周岁的人与16周岁的共同抢劫他人财物的,应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合理地处罚16周岁的人(如主犯、从犯)。
  如果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则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15周岁的甲谎报年龄而被“正式”录用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甲与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联防队员乙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此时若不承认甲与乙构成暴力取证罪的共犯,则甲与乙都将无罪,但这并不合适。再如,达到了法定年龄的A与B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但A没有责任能力。对此,应认定A与B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即使不能查明谁的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或者查明A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B也应对该伤害结果负责;如果否认A与B构成共犯,则难以处理本案。还如,如果A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B共同故意实施符合甲罪客观要件的违法行为,应认定A与B成立甲罪的共犯,只不过因为B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不能对其定罪量刑。
  上述对共同犯罪主体要件的新理解,是刑事司法实践正确处理犯罪、实现罪刑均衡的当然要求。张明楷教授敏锐地捕捉到了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及其协调的需要,适时地对刑法理论进行了调整。这是其一贯主张的“法律与社会生活事实相互影响”这一理解法律的精神在具体问题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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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素描
一、引言
二、张明楷教授刑法学总论观点素描
三、张明楷教授刑法学分论观点素描

第二章 刑法必须是正义的表述
一、问题的提出
二、正义:刑法解释的根本目标
三、客观主义: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四、实质解释:通往正义之路
五、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刑法解释的主要方法
六、多归纳、少演绎:刑法解释的新逻辑

第三章 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
一、课题的意义与任务
二、刑法方法论之发端:本体论与工具论之争
三、刑法方法论之发展:从本体方法论到工具方法论的范式转型
四、刑法方法论之发达:走向实质的刑法解释学
五、结语

第四章 实质的犯罪论
一、课题的意义与任务
二、我国提倡实质犯罪论的现实根据
三、实质的犯罪论与刑法的出罪机制
四、质疑解答
五、理论的可能发展

第五章 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论证
一、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思潮中的两阶层体系
二、两阶层体系是阶层模式犯罪构成中的合理体系
三、按照两阶层体系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的必要性
四、简单小结

第六章 结果加重犯的构造
一、结果加重犯的本质
二、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构造
三、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构造
四、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
五、理论的可能发展

第七章 不能犯处罚根据之争——德国法的视角
一、主观说优势地位之确立
二、限制对不能犯的处罚之努力
三、总结与启示

第八章 中止犯的法律特性
一、课题的意义与任务
二、三面综合说的学说传承
三、我国学说与日本相关理论的贯通
四、三面综合说的合理性
五、各个处罚根据之间的关系
六、理论的可能发展

第九章 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
一、引言
二、德国的研究状况
三、日本的研究状况
四、我国中止行为类型划分标准之探讨

第十章 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安全”
一、争议概览
二、“公共”安全
三、公共“安全”
四、质疑解答

第十一章 性欲倾向的要否
一、问题与意义
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通说的成因与反驳
四、我国司法的真相
五、结语

第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法益理论的司法运用及感想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侵犯财产罪法益理论聚讼和发展
三、对两个案例判决的评析
四、一点感想

第十三章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法定刑适用问题
一、争议概览
二、实质可罚性之比较
三、“解释论”的问题
四、“立法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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