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共犯理论
1.共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情况下,共犯成立条件中的“二人以上”,要求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但是,也应当承认仅有一部分人承担责任的共同犯罪。换言之,现实中存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故意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但仍应认定其与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为共同犯罪。例如,13周岁的人与16周岁的人共同轮奸妇女的,应认定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对16周岁的人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再如,13周岁的人与16周岁的共同抢劫他人财物的,应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合理地处罚16周岁的人(如主犯、从犯)。
如果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则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15周岁的甲谎报年龄而被“正式”录用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甲与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联防队员乙共同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此时若不承认甲与乙构成暴力取证罪的共犯,则甲与乙都将无罪,但这并不合适。再如,达到了法定年龄的A与B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但A没有责任能力。对此,应认定A与B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即使不能查明谁的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或者查明A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B也应对该伤害结果负责;如果否认A与B构成共犯,则难以处理本案。还如,如果A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B共同故意实施符合甲罪客观要件的违法行为,应认定A与B成立甲罪的共犯,只不过因为B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不能对其定罪量刑。
上述对共同犯罪主体要件的新理解,是刑事司法实践正确处理犯罪、实现罪刑均衡的当然要求。张明楷教授敏锐地捕捉到了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及其协调的需要,适时地对刑法理论进行了调整。这是其一贯主张的“法律与社会生活事实相互影响”这一理解法律的精神在具体问题上的体现。
展开
——张明楷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术观点可以概括如下:在研究方法上,坚持一种中间意义的刑法学,即将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相结合,要求刑法学者心中充满正义,日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问;坚持以保护合法权益为核心和日的来构建刑法学体系,使作为保障法的刑法有效地保护法益,并且使刑法的处罚范嗣适中;坚持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的观点,使刑法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实现高度的协调统一;坚持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的观点,使刑法不仅引导一般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采取实质的犯罪论,坚持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是认定犯罪的实质依据的观点,使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根据刑法学的知识特点与规律,按照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要求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以确立科学的犯罪认定模式;采取并合主义的刑罚观,使刑罚既体现报应的正义性,义符合预防犯罪的目的性;在具体犯罪的研究方面,既重视对传统型犯罪的研究,也注重对新型犯罪的研究。此外,为了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使刑事立法更为完善,使刑事司法更为客观公正,他倡导刑法理论的学派之争。
——李方众 吴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