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期望达到的主要研究目的有两个:第一,从法制史角度出发,探究中国宋代女性在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中的理论规限、现实处境及背后意义。这一部分主要依靠南宋判例集成《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材料。关于这本书的重要性及其在史料学上的意义,读者大可参考陈智超所著《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介绍》一文①。第二,单从法制史角度提出结论并不足够,因为法律背后牵涉了更大背景,政治、经济、社会、思想、文化各范畴的因素以不同比重混杂一起,这一明显事实使本研究不能止步于解释成文法条的内在意义或针对判例作技术分析等法制史论题,我们还要看看公堂之外,在国家法令没有或不能确实行使效力的地方,在室女财产形态是怎么一回事。
在之后的论述中,难免会使用一些现代尤其是西方的概念,例如上文提到的财产,下文涉及的法律领域、财产权、家庭法等。这里需要指出一点,我们并非在泛泛而论的层面使用这些概念,而是经过慎重思考后给予新的意义,力求与当时社会处境相贴合。如“法律领域”一词,本研究用来指称在特定的历史时段中,与国家成文法令、地方习惯法、家庭礼法系统相联系的中国古代家庭法所应用之一切社会处所,而宋代女性“法律领域”中之财产形态是非常富于争议性的。③这种争议性一方面缘于学者研究课题时着眼点有所不同,④从而得出一系列不同结论。像这样的情况属于后天型,是可以调合甚至加以避免的。然而该课题更有它先天富有争议性之一面,即使是使用同样的材料、相近的视野乃至方法,一样会看到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就是说。宋代女性财产形态问题本质上带有模糊性和冲突性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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