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
第一节 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的引发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之时,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数量上亦日渐攀升,其中两类案件颇为引人注意:第一类案件是从事某些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人未实施积极的行为而使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这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例如:2000年李晓静诉北京日盛达饭店案,原告到被告处买早点时因饭店地面的积水而滑倒,头部撞在玻璃上,造成全身多处裂伤,原告因此要求被告赔偿;2001年董某等诉厦门集美学校委员会案,集美大学学生董某在集美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父母要求该泳池管理人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原告诉被告停车场财产损害赔偿案,原告到被告的商场购物,将汽车停在被告免费的停车场,待原告购物出来后发现汽车被盗,因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单某诉请成名酒店赔偿损失案,单某和他的同事在成名酒店吃晚饭喝酒后,一同下楼,在酒店二楼楼梯间拐角处,单某一脚踏空,身体失去平衡后翻过护栏,栽入天井致死。经查该护栏高度为0.82米,且楼梯间地面没有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也没有设置防滑警示标志,故死者家人要求酒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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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导师)
经济或社会活动的促事可能带有一定程度的危险,并因而对于他人引起的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具有积极意义,该论文之论述极具参考价值。
——台湾著名学者 黄茂荣教授
该论文参考了较多的中外文资料,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有较大的创新性,对审判实践又一定的指导意义。例如,其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类型化,从十个方面论述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视野开阔,深入细致,有较强的说明力。
——厦门大学 齐树洁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