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权利认定是侵权法思考和判断的起点——丘某诉某出版社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举要
丘某所代理的行政赔偿案被收录到某出版社出版的《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但未标明丘某的代理人身份。丘某认定某出版社侵犯其劳动成果权、列名权及荣誉权,理由是否成立?
在汤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以下简称汤案)中,本案原告丘某是汤案中原告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
2004年9月,某出版社出版《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行政类·行政赔偿诉讼》(以下简称《行政赔偿》)一书。该书第一部分“典型案例”中案例6为“汤某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以下简称汤文),该文仅载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未列明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丘某诉称:《行政赔偿》中汤文未列明我的代理人身份。一个案例的产生,是当事人、法官和代理人三方参与而成的劳动成果。某出版社在该书案例中有意删节代理人情况,内容与案例事实不符,无从体现诉讼关系,忽略了代理人的劳动价值,侵犯了我享有的三项权利:(1)劳动成果权,即就劳动成果要求劳动所得的权利,包括物质所得和精神所得,接近于知识产权;(2)列名权,指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列名的权利,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专利权人表明身份的权利有类似又有区别;(3)荣誉权,案件中代理人作为智力劳动者参与创造了作品(劳动成果),有权获得社会正面的评价,可以带来一定的名声,被隐名后就无从获得。请求法院判令某出版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因本案支出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某出版社辩称:首先,原告仅是汤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案中并无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影响诉讼进程,也不能影响对既定事实的法律适用。其次,《行政赔偿》一书的案例6既不是原、被告的诉讼文书,也不是法院的庭审记录或裁判文书,更不是整个案件的流水记录,而是一篇案例综述,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列出案件进程中的所有情节。再次,原告所谓列名权并不存在;即使其在代理汤某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有劳动成果,也应向该劳动成果的使用者和享有者汤某主张权利,与我社无关;在案例中未注明丘某的代理人身份并不影响其申请荣誉和获得奖励,故未对其荣誉权造成侵害。综上,丘某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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